盗窃4条烟 扒窃504元 这两个小偷也要“入刑”了
2011年05月26日 08:07:4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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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在线05月26日讯
为加大对盗窃行为的打击力度,根据今年5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入户盗窃或者扒窃,即使数额不大,也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了。昨天,记者从桐乡市检察院获悉,该院刚刚办理了两例分别因入户盗窃和扒窃涉嫌盗窃罪的刑事案件。
今年5月8日21时许,沈某来到桐乡市乌镇镇一居民房,房屋主人是他前妻的亲戚,“如果没人来开门的话,我就直接用我带来的工具撬进去。如果有人来开的话,我就假装聊天坐坐。”仔细计划好后,沈某趁家中无人,用事先准备好的工具,撬门而入,在房间内找到了4条香烟,价值920元。正当他用袋子装好,准备离开时,回家的房主发现了沈某,当即报案。沈某很快被抓。
无独有偶。5月8日13时左右,郑某从桐乡汽车站出来坐上一辆公交车。车上,他看到一个年轻女子背着单肩背包站在前面,顿时心生歹意。趁着人多拥挤之际,郑某把手伸进了年轻女子的背包,并把一个棕色皮夹“扒”了出来。因为心虚慌乱,得手后的郑某马上下了车。然而,他的这一行为,被同车好心人看在了眼里,并下车追赶。最后,郑某也被民警抓获。经查,皮夹里有504元现金及身份证等物。实际上,郑某之前已经有过多次偷盗记录,只因没有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未涉嫌刑事犯罪,而被治安拘留。
办案检察官说,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盗窃罪不再以盗窃财物“数额较大”为唯一构罪要件。该修正案增加了“入户盗窃”和“扒窃”两项行为,只要实施了这两项行为,不管数额多少,都将构成盗窃罪。目前,桐乡市检察院已对犯罪嫌疑人郑某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沈某因身体原因作出定罪不捕决定。
来源:
嘉兴在线
作者:
杨茜 通讯员 童剑
编辑:
杜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