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购物卡、代金券的出现,为商业单位促销与人们日常消费带来不少便利。各种购物卡、代金券大量用于员工福利、节日慰问、人情往来中。但小小的“人情卡”很容易降低受贿者的敏感度,北仑区法院昨天通报的近年受贿案件中涉及“人情卡”情况显示——两成多的受贿案件都跟当事人收取“人情卡”有关。
北仑区法院从2007年至今受理受贿案件共计56件,其中涉及购物卡的有12件,占到所有受贿案件的21.4%,其中今年5月份受理的2件受贿案件全部为涉购物卡案件。法院指出,以购物卡形式行贿受贿,早在2008年就被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明文入罪,目前这类案件有上升趋势。
本月24日,北仑区法院刚审理了一件受贿案件。被告人王某原是北仑区教育局的一个部门负责人,在他被认定的受贿金额7万多元中,就包括了价值5000元的购物卡和汽油卡,分别是去年他孩子考上大学时别人送的2000元购物卡和今年过年收的3000元汽车加油卡。
“孩子考上大学,逢年过节,朋友间送些东西再正常不过了,收张购物卡怎么能算受贿呢?”庭审中,被告人王某提出这样的疑问。辩护律师也认为,被告人王某收受2000元购物卡和3000元加油卡,金额均不高,未超出正常人情往来的范围,不宜认定为受贿金额。
北仑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我国有礼尚往来的传统,法律也并不禁止亲朋好友间的馈赠行为,但被告人王某所谓的“朋友”赵某是一家教学仪器供货公司的老板,而王某恰是负责教学仪器采购的教育局负责人,依据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条的规定,赵某送购物卡的行为,全部是建立在王某职务之上的,是借馈赠之名行贿赂之实。
“购物卡披上节庆日的外衣,让贿赂犯罪更加隐蔽,也让受贿者降低了防范的敏感度。”法官说,很多受贿者认为节庆日收一张购物卡是正常的人情往来,便欣然接受,其实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小小一张购物卡,虽然金额不大,但若累积起来,就可能数额可观,根据最高检察院有关侦查案件的立案标准规定,个人受贿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即可以立案。
最近,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规范商业预付卡管理意见的通知》,运用购卡实名登记、购卡额度规定、严格开具发票、资金走银行渠道及备付金监管五大方法,全面疏堵利用商业预付卡洗钱、套现、偷逃税款以及行贿受贿的腐败行为。法官认为,对于预防行贿,购物卡实名制只是治标,更重要的是要从行贿受贿人本身入手监控和干预,清理滋生受贿腐败的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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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与馈赠到底如何区分?
法院在审理受贿案时,对收受购物卡的数额,和收受现金一样计入受贿金额中。但对贿赂与馈赠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法院在审查中还是严格区分界限的。法院主要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
2.往来财物的价值;
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
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