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因购买婚房,海宁人王先生与当地一家房产中介杠上了。其间,该房产中介两度将王先生告上法庭,原因错综复杂。随着矛盾的升级,不少问题也蜂拥而出。
事件回顾:
今年2月15日,王先生与海宁某房产中介联系洽谈,实地看房后,王先生与房产中介签订看房凭证,但并未达成成交协议。之后,该房产中介打电话询问王先生购买意向,这才知道,王先生就同一房产已与房东达成交易,并与另一家房产中介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合同。
而王先生之前签字的看房凭证上恰有这样一条内容:“本人避开中介直接与房屋转让方达成交易事项,本人愿意承担违约责任。”该房产中介认为,王先生已违约,需承担违约责任。王先生觉得委屈,便发帖泄愤,于是,双方有了第一起官司。该房产中介以名誉侵权为由,把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万元。后经法院调解,王先生赔了3000元,并公开道歉。
5月19日,该房产中介再次将王先生告上法庭,要求王先生支付违约金8500元。庭审中,王先生指出,与房产中介所签订的看房凭证是事先拟定好的,属于格式条款,而条款的内容有悖法律的公平原则,且自己事先并不知道看房凭证中的内容,只是在看房凭证上签了名,留了电话,因此,该凭证不具有法律效力,请求法院驳回房产中介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该房产中介当庭播放了一段电话录音,以证明看房凭证的内容事先已通知王先生。另外,作为房产经纪中介机构,该房产中介认为,自己出卖的居间服务就是提供房产买卖信息,促成交易达成,并收取报酬。可王先生却利用中介提供的居间信息,通过故意避开中介,与房东达成了居间房产的交易。房产中介认为,王先生的行为已侵害了自己的权益,理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对此,王先生也有话说。他指出,自己并不是与房东私下达成交易。当时,另一家房产中介也联系了他,说可以看那套房子。因为时间紧张,他才选择原告去实地看房。并且这套房源并不是原告独家享有,另一家房产中介给的报价还比原告低了1万元,自己当然会择优选择,中介费则是一分也没少给。
6月13日上午,原告房产中介来到法院撤诉。
律师说法:
“本案中,中介公司要王先生签的看房凭证,应该属于格式条款。”浙江兴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春峰表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本案中,王先生作为消费者,如果确实在另一家房产中介看到同一套房屋,且另一家房产中介提供的报价和服务都优于前一家房产中介的话,王先生选择后一家房产中介当然合法、合理。而前一家房产中介以与王先生签订了看房凭证为由让其支付违约金,因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认定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