咪表停车位时常出现爆满情况。见习记者徐文杰摄
一个传言曾经引起过市民极大关注:宁波为缓解“停车难”,拟出台规定,没买过车位的新车不许上牌。传言来自去年10月26日市政府提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其中确实提到过相关规定。这件事讨论了大半年,昨天,修订草案修改稿递交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记者发现,相关条文已被取消。
关注焦点
买车前该不该先买好车位?
去年递交的那份修订草案中,最受关注的是第十二条,其中明确提出:在市区和各县(市)规划建成区范围的单位和个人新购置机动车辆的,应当配备相应的停车场所。未按标准要求配备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车辆牌证。
修订草案还规定,对已购置机动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一定期限内落实停车场所,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如果这个方案出台,可能就意味着,以后只有买了车位,才能买车,否则新车上不了牌,没法上路。这样做是否合理?
不久前,市人大常委会在视察市区交通秩序、文明出行情况时,提出该方案的交警部门相关负责人也和记者提到了此事。
“对于这件事情各方都有不同的理解,多数居民认为,买车是个人的事,停车是政府的事,居民买了车,政府就必须提供地方给我们停。但我们认为,更客观理智的理解是买车之前应该先找好车位,找好停的地方,这是一个车主应尽的责任。”这名负责人说。
昨天,记者发现,修订草案的最后一次修改稿提请审议时,相关条文被去掉了。市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刘晓明说,这是征集多方意见后反复斟酌的结果。
刘晓明告诉记者,这条规定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他们在部分县(市)区、街道和政府有关部门开了多场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和建议,为慎重起见,还适当推迟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时间。经过认真研究,法制委认为目前我市各类停车场严重不足,要求新购置机动车辆应当配备停车场所,条件不具备,缺乏可操作性;同时,地方性法规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核发车辆牌证的行政许可,增设“配备相应停车场所”的条件,也涉及到合法性问题。所以经研究,建议删去。
关键词
停车场
鼓励专用停车场开放,推广立体式停车场
来自市审计局的调查报告显示,截至今年1月,市三区累计拥有机动车22.6万辆,而市三区停车位仅8.3万个。按照国际经验,城市机动车保有量与停车位之比应达到1∶1.2。按此要求,宁波的缺口近三分之二。为此,新的修改稿在利用率上做了不少文章。
比如当前小区车位白天闲置晚上停不下车,商务区白天停满车晚上无人停的现象并不少见。在之前征求意见的座谈会上,曾有政协委员提出,要增加停车位的利用率。企事业单位和居民小区的停车位,由于需求时间不同,可实行交替使用。
这样的做法也许很快将得到实现,修改稿中提到,鼓励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开放其专用停车场。记者发现,草案中原来的“有偿”两字,已经被去掉了。
为提高停车场利用率,修改稿中还特别增加了一条,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位)建设,政府应当给予适当补助。那些空着的自用场地也被鼓励拿出来建设临时停车场。
关键词
道路泊车位
每年评估按规定收费,“圈地”最多可罚5000元
原来的修订草案中规定,道路停车泊位的总量不得超过本区域车辆保有量的5%。刘晓明告诉记者,考虑到这5%的规定缺乏合理性,建议删去。为保证道路停车泊位的利用率,建议加上一条:“不得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这种写上某某单位专用的“圈地”做法将受到处罚。修改稿中明确提出,违法设置、损毁、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以及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己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修改稿中还特别提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部门,对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使用情况进行评估,每年不少于一次,评估时应该充分听取相关单位和市民的意见。
此外,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收费使用和免费使用两种方式。实行收费使用的,应当在明显位置设立收费停放标志牌,标明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停车费价格。
关键词
管理部门
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违法行为改由城管部门处罚
停车场究竟由谁来管?记者了解到,上位法中对停车场管理使用的主管部门并没有统一规定,原来的修订草案规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为了更贴近管理实际,更有利于市民利益要求,市人大法制委决定根据市政府的建议和有关部门协商的意见,将停车场的使用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改为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相应的处罚规定也作了更改,原来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不按规定时间、准停车型停放车辆或者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拒不缴费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50元的罚款。根据相关部门职责的调整,建议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违法行为改由城管部门处罚。
来源:东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