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01日讯
想到去年买的那套二手房,小陈就觉得闹心:房屋实际建筑面积居然比房产权证上登记的面积“缩水”15平方米,他为此多付了一大笔“冤枉钱”。
协商未果下,小陈将卖房人告上法庭。昨天,江东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房屋“缩水”15平方米
去年11月11日,小陈通过中介公司,以152.2万元买下江东樱花小区一套六楼带阁楼的二手房,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14.6平方米。房屋过户时,小陈看到房权证上的面积也是114.6平方米。
谁知房子装修时,小陈无意中从邻居处得知,他买的这套房实际建筑面积只有近100平方米。小陈查询后,发现这房子办过两次房权证,2000年初次办证时面积只有99.59平方米,但2009年第二次办时变成了114.6平方米。
原来,原房主之前一直将该房做抵押,记录栏填满后去换了本新证。可房管部门在换出的新证上,将该房15.01平方米的阁楼面积算了两次,所以房屋面积就成了114.6平方米。
协商未果起诉
今年3月7日,市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向小陈发放了办理变更登记通知,称他买的房屋面积记载有错误,建筑面积应为99.59平方米,要求他办理更正手续。
对此,小陈有苦说不出:这套房已经是他的第二套房子,购房时他还向银行贷了款,至今仍有70多万元没付清。如果办理变更手续,按现有政策,他这第二套房子就要算作第三套,无法贷款了。为此,他只得暂不办理变更手续。
由于协商未果,小陈向江东法院起诉原房主,要求变更当初双方签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的面积和价格,并要求原房主返还他多付的房款19.9万多元和利息1600多元。
被告辩称:小陈不能证明他蒙受损失
庭审中,被告的代理律师称,直至今日,小陈手中的房产证上,该处房屋的建筑面积仍为114.6平方米,还未变更过。虽然市房产产权产籍监理处曾发过变更通知,但从书证的法律效力上来看,房产证的法律效力大于该通知,所以小陈不能证明他因此蒙受了损失。
此外,被告律师表示,二手房买卖时,都是约定整套房子的价格,而不是每平方米的价格。小陈与被告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中介合同》中也约定了,该处房屋以152.2万元的价格交易,并没有约定每平方米价格。小陈提出要被告返还近20万元房款,是自己从总价推算出的每平方米价格来计算的,不能作为返还的依据。
法院驳回小陈诉讼
江东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权属证书是登记机关颁发给权利人作为其享有权利的证明,但根据物权公示原则,真正代表不动产物权的根据是不动产登记簿。
原告小陈于2010年12月8日经过户取得的涉案房屋,在房管部门不动产登记簿上及房产证上记载的面积相互一致,均为114.6平方米。故至目前,涉案房屋的面积并未在不动产登记簿上予以更正,小陈也没有更正后的权属证书。因此,他的诉讼请求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江东法院对此不予支持,依法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