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14日讯
衢州市区南街、南湖广场片区改造项目拆迁工作正有序推进。昨天下午,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拆迁办相关负责人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不会随着时间推移而提高,拒不搬迁者可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新条例没有提高拆迁补偿标准
“根据2011年1月21日的国务院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针对一些被拆迁户提出的新政策补偿标准有所提高的疑问,市拆迁办一位负责人解释,新规定与衢州市人民政府在2007年9月14日下发的市政府38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被拆迁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的表述基本一致,并不存在标准提高的说法。
这位负责人介绍,“两南”改造项目已于2010年11月30日发布公告,并取得了拆迁许可证,“也就是说,‘两南’改造项目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是以2010年11月30日为基准的,并不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提高。相反,越到后面签订协议,反而享受不到拆迁奖励”。
据了解,目前小部分被拆迁户以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未达到心理价位为由未签订拆迁协议。而据记者调查,目前“两南”改造项目的拆迁补偿标准已经高于市面上的二手房交易价格。
昨天下午,记者来到市区长竿街等二手房交易市场调查,了解了部分南街片区二手房交易价格。据一位姓杨的房产中介负责人透露,虽然目前南街片区二手房交易的量几乎为零,但周边相似地段的美俗坊、斗潭等区块,这些上世纪八十年代建造的二手房,其价格基本维持在每平方米五六千元左右,“我自己开中介,同时也是南街的被拆迁户,对市场比较了解,觉得这次拆迁补偿的价格是合理的,所以在今年1月30日前就草签了协议,还享受到了奖励”。
记者随后登录了衢州商品房销售网,查阅了去年12月至今年2月的销售数据,发现交易价格远远低于拆迁补偿价。如在2月25日产生的一笔交易中,市区忠烈庙前一套124平方米的房子,交易价格仅为58万余元。
对拒不搬迁者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7月8日,副市长占跃平调研“两南”改造项目拆迁工作。他要求在征迁过程中,要更细致更深入,既要依法依规,又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和谐征迁理念,切实维护好广大被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创新办法,加快工作进度。
“和谐征迁,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相辅相成。”市拆迁办相关负责人解释,和谐征迁最主要的是坚持公平公正,体现民生民主,“比如《条例》明确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等。”
同时,《条例》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条例》第二十八条则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