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7月20日讯兰溪市兰江街道敬老院的老俞从附近一家公司的食堂拎回12只包子。他怎么也没想到,这12只包子居然会与5000元钱挂上钩,并引发了一场劳动纠纷。
纠纷起因:郎女士从公司外送包子
兰溪郎女士有一手做包子的好手艺。她曾在兰江街道殿山村开早餐店,附近的兰江街道敬老院经常到店里来订购包子。从2月18日起,郎女士关掉小店,到离殿山村不远的浙江星辉铝轮有限公司食堂上班,负责该公司食堂的包子制作。郎女士虽在公司食堂上班,但还是给兰江街道敬老院提供包子。
兰江街道敬老院负责食堂的老俞告诉记者,此后,郎女士向敬老院供应过两次包子,第一次是200多只,第二次就是4月14日的这次是100多只。
老俞说,4月14日清早,郎女士把包子送到敬老院时,他发现包子比他预订的少了12只。得知包子少了12只,郎女士当即提出让他去厂里凑。于是,他就跟随郎女士到相隔不远的星辉公司食堂去拿包子。经过公司传达室时,他还特地向传达室师傅作了说明。郎女士从公司食堂拿了12只包子,用塑料袋装好后给他。他拎着包子大模大样经过公司传达室,回到敬老院。
老俞走后,传达室值班人员向公司有关领导汇报了老俞来公司食堂拿包子的事。公司有关人员查看监控发现,当天清晨,郎女士骑电瓶车进公司,车上带着一个泡沫箱。一段时间后,郎女士又骑着带泡沫箱的电瓶车离开公司。郎女士此前未向食堂支付包子款。
公司方面认为,郎女士供应给敬老院的包子全部是从公司食堂拿去的,违反了公司的纪律,决定中止与郎女士的劳动合同,并罚款5000元。扣除郎女士尚未领取的2700元工资,郎女士还要支付公司2300元。
郎女士感到很冤。她说,除了4月14日这12只包子之外,其余的包子都不是公司食堂的。
她解释说,为了向敬老院供应包子,她每次都是事先在家里做好包子。因为上班时间很早,她去上班时,敬老院还未开门,而且她家距离公司较远,就把包子装在泡沫箱里,带到公司,在食堂干一会儿活后,再把包子送到敬老院。
她说,公司怀疑泡沫箱内的包子是公司的,但食堂里做包子的就她一个人,她从上班到送包子去敬老院,间隔时间很短,在这么短的时间内,她一个人做不出那么多包子。4月14日从食堂拿的那12只包子虽然没有付钱,但当时经过传达室时,老俞主动跟传达室说明了。她到食堂拿包子时,也主动向食堂的同事说明过,根本不属于私拿或偷窃。就算她供应敬老院的300多只包子全部是从公司食堂偷的,这300多只包子价值也不到200元,怎么要罚5000元呢?
纠纷处理:郎女士被罚700元
郎女士说,纠纷发生后,她曾托了好多朋友去公司说情或协商,但公司执意要罚款5000元。无奈之下,她向兰溪市劳动仲裁委员会求助。对方提醒她,这事应该先向劳动监察大队反映。于是,她又向兰溪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所投诉。劳动保障所接待她的人答复说,此事会在60天内作出处理。
6月8日,劳动保障所打来电话,让她去一趟。她来到劳动保障所,该所一名年轻工作人员告诉她,他们已经向公司了解情况,此事劳动保障所无法处理,如果她觉得公司的做法不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她对这个答复非常不满。这时,一名年长的工作人员说,这事由其来负责处理。后来,这名年长的工作人员马上打电话与星辉公司联系,又回头征求她的意见。经这名工作人员协调,她与公司达成协议:由公司向她支付3月1日至4月14日的工资余款2000元,其余双方互不追究(按此协议,星辉铝公司实际上扣罚了郎女士的700元工资)。她觉得,自己当初没事先申明就把自家的包子带进企业,使得问题讲不清楚,自己也有不当之处,于是接受了这一处理,并对帮助解决的工作人员表示感谢。
协议达成后,星辉公司当即派人带着钱赶到劳动保障所,兑现了协议。与此同时,劳动保障所帮助写了的协议书。
律师观点:企业无权对职工罚款
上周二上午,星辉公司负责处理此纠纷的吴姓主管对记者说,公司有理由认定郎女士供应给敬老院的包子都是从公司食堂拿去的。而且郎女士已自愿在劳动部门写的协议书上签了字,这说明她已承认偷拿公司包子的事实。
关于在劳动部门的协议书上签字一事,郎女士说,协议书上没有说泡沫箱内的包子也是从公司食堂拿的,她在协议书上签字是为了尽早拿回自己的工资。
这样的处理结果合法吗?企业是否有权以职工涉嫌偷窃为由扣罚员工工资?
对此,浙江厚望律师事务所鲁邦升律师认为,企业如果发现职工有偷窃企业财物的嫌疑,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由公安机关进行查处,如果触犯刑律,可以移送检察院,由检察院提起公诉。但企业无权以盗窃问题对员工进行处罚。
鲁邦升说,劳动部门的职责是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者要求企业支付工资,劳动部门应该帮助职工追讨工资。至于职工是否偷拿了企业的包子、该不该因此被扣罚工资等问题,这不在劳动部门的职责范围之内,劳动保障所的上述做法欠妥。
记者把鲁邦升的看法转告兰溪经济开发区劳动保障所,该所负责人方先生承认该所的做法欠妥。
方先生说,按规定,企业如果要按内部规章制度扣罚员工工资,他们应该让企业出示相关的规章制度,并对规章制度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即使可以扣罚,扣罚金额也不得超过应发工资总额的20%,且扣罚后月工资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显然,企业一方扣罚郎女士700元的做法是不妥的。
方先生说,该所最初接待郎女士的那名年轻工作人员是一名新同志,工作经验不足,他发现情况不对,就马上站出来处理。当时,他的态度是很明确的,企业不支付郎女士2700元工资,还要扣郎女士2300元钱的做法是不对的。因为郎女士愿意接受上述处理意见,他就没多想。如果郎女士觉得不能接受,可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支付全额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