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侧挂出的偏房是周兆楼家的违章建筑,横在路中央的水泥板是周焕明赌气放的。两家因此打起了官司。朱利明摄
浙江在线07月21日讯 天台县三合镇朗树前村,在相距仅十几米的公用道地(农村房屋前的一块土地)上,一边是三层高的违章建筑,一边是一堆水泥板和泥沙,两者都使道路通行受阻。违章建筑户认为水泥板和泥沙占道,影响了他家进出,于是将水泥板占道户告上法庭。在诉讼过程中,水泥板占道户进行了反诉。
这样的案件,法院该如何审理?以平常人的看法,违章建筑占道比水泥板和泥沙占道性质更严重,违章建筑户怎么敢把对方告上法庭?但摆在我们面前的事实是,违章建筑户不但这样做了,而且最后打赢了官司。
官司之后,水泥板占道户被责令让道,违章建筑却岿然不动。这究竟是怎么回事?
占用公用土地惹风波
两家结怨已久
违章建筑户叫周兆楼,水泥板占道户叫周焕明。2人都是天台县三合镇朗树前村人,两家是隔壁邻居。早在1993年分屋基时,两家就有书面盟约,其中一条是“道地门路共同进出”。两家先后建房。他们的房子坐西朝东,北3间是周兆楼家,南3间是周焕明家。
1998年,周兆楼未经政府审批,在北首屋前建起了一间3层楼梯间,并在道地北边砌了围墙,堵了北边道路通行。周焕明只能从南侧路口进出。此事引起周焕明家的不满,两家因此结怨。之后,因房屋接驳费、交界墙漏水、房屋安全等问题,双方无法达成协议,引发出更多矛盾和纠纷。
2009年上半年,周焕明在道地上浇了水泥地。之后,他将水泥板堆放在双方道地的交界处,并将沙石子倒在自家道地上。这样,周兆楼家只能从西侧后门进出,不便从周焕明门前通过了。两家因此又发生了激烈冲突。
2010年1月4日,周兆楼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周焕明“不准在道地上堆积障碍物,确保屋前道地通行”。天台县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周焕明提起反诉,要求周兆楼“拆除楼梯间,恢复道地北面的通道”。两家就房屋接驳费、交界墙漏水等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其他一些民事纠纷,一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在诉讼期间,两家矛盾进一步激化,双方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周焕明妻子受轻伤住院,引发了另案。周兆楼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周焕明家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审理,周兆楼赔偿了5万元医药费,并被判处缓刑。
法院判决
水泥板妨碍通行应移除
因周兆楼故意伤害案件的审理,此案于2010年3月8日中止诉讼,2010年6月22日恢复审理。天台县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0年6月25日、11月5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
主审此案的天台县人民法院苍山人民法庭庭长洪巍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他说,“根据盟据‘屋前道地门路共同进出’的约定,原告享有被告门前道地通行权。”因此,法院支持周兆楼的诉讼请求。
那么,周焕明提出拆除周兆楼家楼梯间,恢复道地北面通道的请求,是否也能获得法院支持?天台县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上写道:“原告多年前在北首屋前建造的楼梯间,被告无证据证明曾就此提出过与通行有关的异议及相关的事实根据,故原告未经政府审批建造楼梯间,与本案讼争的相邻损害防免纠纷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本案审查和处理范围。”
“水泥板妨碍通行,违章建筑就不妨碍通行了?”判决下来,周焕明不服。于是,他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今年4月,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维持原判。
“拆违”属政府职能
法院建议国土部门处理
同是要求恢复道地通行权的请求,为什么法院对一方支持,对另一方不予支持呢?其中有什么不同的道理?
记者就此疑问采访了洪巍。“周兆楼的违章建筑建于1998年,周焕明未提供证据证明曾就此提出过与通行有关的异议及在违章建筑方向通行的事实根据,故原告未经政府审批建造楼梯间,与本案讼争的相邻通行纠纷不存在因果关系,不属本案审查和处理范围。未经审批而建楼梯间,这应该是国土部门负责查处的。”他说,“职能部门分工明确,在职能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案件,应由职能部门处理。司法部门不应过多承揽政府职能内的事。”
洪巍表示,法院案多人少矛盾突出,工作任务繁重。以苍山人民法庭为例,审判人员2人、书记员1人、法警1人,担负着4个乡镇12余万人的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审判工作,2010年收案198件,2011年上半年已收案200件左右。“如果再把明确由职责部门负责拆违的工作包揽过来,法院办理其他案件的精力就会受到牵制和影响。”
周焕明却不这么想,他认为这样的处理结果对他不公平。他介绍,1993年下半年因村镇建设需要调整道路,在宅基地西侧(即之后建成房子的屋后)划出一条3米宽的进村大路。“我当时以为,屋后有公共通行的道路,‘屋前道地门路共同进出’的约定就自动取消了。我不从他门前过,他也不从我门前过。”他说,“如果约定仍然有效,为什么只可周兆楼从我门前道地经过,我却不能从他门前道地经过,这合理吗?”
“我们也意识到,虽然案子结了,但事情还没彻底解决。”洪巍说。因此,在一审判决后,天台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向天台县国土资源局发送了司法建议书,建议该局“对周兆楼的楼梯间建设用地情况依法进行查处”。
周焕明合法权益如何维护
律师支招
按两户的盟约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是相等的。实际情况是,周焕明必须承担屋前道地让周兆楼通行的义务,却不能享受在周兆楼屋前道地通行的权利。所以,周焕明堆放水泥板妨碍周兆楼从其门口进出,应该有很大的赌气成分。没想到,自己成了被告,还输了官司。
那么,周兆楼的违章建筑国土部门有什么处理意见呢?昨天,记者就此采访了天台县国土资源局苍山二所有关人员。他们告诉记者,今年春节前夕,周焕明来到该所反映周兆楼违章建筑事情,该所在年后第一天就去调查,核实了情况。之后,该所把具体情况报告到局里。“局里会向法院申请拆除的。”该所工作人员这样告诉记者。
该工作人员表示,现在违章建筑现象较严重,夜里、周末抢建现象普遍,一些人不但不举报,有时对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还表示不理解,只有当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时,才想到维权。“这给我们监察和执法带来了很大难度。”他认为,周焕明权益受到侵害,自身也有原因。
从目前看,周兆楼的违章建筑屹立如故,能不能拆除还是个问号。那么,周焕明怎么做才能有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卫平。她认为,如果最后能申请法院拆除最好;如果拆除不了,建议周焕明尝试通过司法途径要求周兆楼履行协议,以此维护自身权益。现在一方违约了,另一方有权要求其履行义务。
她还表示,当事人如果认为自身权益确实受到损害,还可以通过信访、申请人民检察院抗诉来维护权益。“切不要意气用事。”她提醒,违章建筑在农村还很普遍,由此引发的矛盾也不少,碰到类似情况,作为一个合格的公民,应及时举报。“维护公共利益就是维护自身权益。”她说。
来源:台州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