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8月1日讯 因为一个不是自己书写的“签名”,叶女士差点要承担300余万元的借款及利息。幸好检察机关及时运用高科技辨明真伪,最终得到法院采纳并改判。
2008年9月,金华的岳女士与天翔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由方某和叶女士为公司担保。借款到期后,天翔公司一直未还借款,岳女士即向法院起诉。法院判决,天翔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偿还借款3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及利息285750元,同时,方某和叶女士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中叶女士要偿还3225150元。
叶女士不服,向金华市婺城区检察院申请抗诉,表示借款合同上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随后,兰溪市检察院对笔迹进行鉴定,根据运用计算机及视频显微技术的鉴定结果,签名并非叶女士所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