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0日讯
街头镇原人大副主席梁新凡醉酒撞人逃逸案经本报报道后,引起广泛关注。7月21日,天台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梁新凡提起公诉。8月9日,天台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审理后当庭宣判梁新凡涉嫌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判刑三年六个月。
今年4月29日下午,被告人梁新凡酒后驾驶小轿车,沿平街线驶往平桥方向,15时左右,途经街头镇埠头街村旁路段时,与前方由姚家福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姚家福和乘坐人陈香英连车带人翻入路边沟中,造成陈香英受伤及姚家福因伤重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梁新凡得知有人受伤后驾车离开现场。18时20分,梁新凡向警方投案,经检测,梁当时酒精含量达120mg/100ml,为醉酒状态。天台交警大队认定,梁负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姚家福系交通事故致重度颅脑损伤死亡。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新凡交通肇事后逃逸,归案后又未主动全部供述犯罪经过,甚至一度认为自己未有碰撞对方电动自行车,其行为非自首情节,依法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对醉酒驾驶、逃逸等指控当庭否认,认为投案前被告人吃晚饭时又喝了酒,因此不因被认定为醉酒,而是酒后,案发时被告人将受伤者拉出水沟属于抢救行为,之后开车离开是为了筹钱,所以也非逃逸,同时认为肇事当天18时20分被告人主动投案,应被认定为自首。
公诉人对这样的辩解进行了驳斥,认为被告归案前即使是喝了酒也是为了掩盖其醉酒事实,而且案发时被告未向警方报警,也未向被害人表明自己身份,之后声称驾车离开现场是为了筹钱只是说辞,其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法律,同时归案后先后供述自相矛盾,而且还歪曲事实经过,也没有主动全部清晰交代犯罪经过,因此不应被认定为自首。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醉酒交通肇事后逃逸,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对被告人及辩护方提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信,当庭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梁新凡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据了解,案发后,被告梁新凡与死者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给予对方375000元的经济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