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8月18日讯
日前,常山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做出判决,余某、夏某和陈某三人因容留他人吸毒,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予相应的罚金。
2010年11月初,余某到常山县城的桃园小区内租住了一间民房,租住期间,先后5次容留章某、钱某、卢某等未成年人,并在出租房内吸食冰毒,后被当地公安机关查获。被告人夏某为答谢朋友曾经提供的帮助,竟宴请吸毒,于2010年12月某日入住常山县某宾馆,出资购买冰毒(甲基苯丙胺),与徐某、童某、吴某一起在宾馆房间里吸食。当晚被公安机关查获,并当场缴获部分冰毒和吸毒工具。
被告人陈某今年3月入住常山县某宾馆,后在房间里与好友张某、朱某、斯某等人一同吸食另一朋友送来的毒品。同年4月又入住常山县球川镇某宾馆,与张某、朱某、刘某等人一同吸食毒品,后被民警抓获。法院认为,余某、夏某、陈某三人为他人提供吸食毒品的场所,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眼下,容留他人吸毒呈高发态势,仅今年上半年就判处了三起。”常山县人民法院刑庭徐广显介绍,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吸食、注射毒品是一种妨害社会管理的违法行为,个人从事这种行为本身并不一定构成犯罪,有可能受到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但容留他人吸毒社会危害性大,构成了犯罪。
市公安局禁毒支队队长吴小新介绍,现在吸毒者吸食的大多为兴奋剂型的合成毒品。吸食者吸食时都会聚集在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成为毒品传播的主要渠道,有的人甚至把吸毒当作高档消费品进行宴请。所谓容留他人吸毒,是指故意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由于合成毒品吸食聚集性强,容留者采用其所有、管理、租用、借用或以其他方式控制的房屋、旅馆、娱乐场所、经营场所或交通工具等,为吸毒提供条件。
今年2月24日,柯城区荷花派出所市区某饭店查处了一起留容他人吸毒案件,犯罪嫌疑人胡某给自己过生日,竟然在大酒店内用毒品宴请朋友,参与吸食的有20多人,被查获后经尿样检测,全部呈阳性。目前,胡某已被执法部门依法逮捕,参与者被送往戒毒所强制戒毒。
据了解,全市仅上半年就查获容留吸毒案件12起,其中10起已起诉。而且容留吸毒行为越来越隐蔽,从原来的到宾馆开房间,逐步转移到出租房、单身公寓,由于这些地方都是私人房产,让公安部门很难查获。“要有效禁毒,必须铲除滋生土壤。”吴小新介绍,目前公检法部门正联手加大这类案件查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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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省的相关规定,规定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无论本人是否参与吸食、注射毒品,都按照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年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三次以上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两次以上,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直接导致吸毒者因吸食、注射毒品发生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其他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情节严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