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 张利昌
浙江在线08月19日讯
一石激起千层浪,婚姻法新解甫一出台,舆论一片哗然,“失落的丈母娘”,“公婆买房儿媳没份”,“嫁‘富二代’不如嫁‘潜力股’”……这些调侃几乎都是围绕“房事”展开的。除了明确房屋产权归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解释还有哪些重要信息值得关注?昨天,记者咨询了专业人士,提醒大家小心别误读了。
房子产权归谁
更加明晰
今年上半年,市本级近900对夫妻劳燕分飞,近年来我市离婚率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8月12日公布,8月13日正式实施,着实让正在打离婚官司的当事人措手不及。
昨天,接受采访的多名律师均表示,这几年离婚案件越来越多,其中最终走向法庭、对簿公堂的离婚案件数量也在上升。闹离婚打官司,不少案件的矛盾焦点集中在财产分割上,尤其是房子这项最大的不动产。
“《婚姻法解释(三)》进一步规范了当事人的房屋权属。”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刘毅说。婚前一方按揭购房,婚后双方共同还贷,几年后离婚,房子产权归谁?刘律师告诉记者,以前多数时候也主张将房屋归在产权人名下,但操作细则不是太明晰,《婚姻法解释(三)》对此加以明确了。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假设张三婚前以个人名义按揭买了一套50万元的房子,付清了30万元,结婚后与妻子花了数年时间共同还完剩下的20万元房贷,不久两人离婚,此时这套房子市值评估价为80万元,他应该补偿女方多少钱?
刘律师告诉记者,以前遇到这种情况,多以双方协商方式调解解决。根据《婚姻法解释(三)》,婚后还贷的20万元不论是哪一方的工资支付的,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可以获得10万元及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至于财产增值部分如何计算,新规并未明确。
父母买的房归谁
要看写谁的名字
父母买房送给已经结婚的子女,房产归谁所有?对此《婚姻法解释(三)》与原先规定有所不同。
《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浙江君胜律师事务所谢良华律师告诉记者,根据此前规定,只要没有特殊说明,婚后一方父母为小两口购买的房屋,均视作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明显不同,除非父母明确说明这套房子是赠给夫妻二人的,房产以小两口的名字登记,否则这套房只能被视作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如果说“公婆买房儿媳没份”,那么相对的,丈母娘买房,女婿也没份,除非长辈事先明确房子赠与夫妻双方。
有的律师认为,随着房价高企,父母拿出毕生积蓄为子女买房的事例越来越多,此项新规更加务实,很有现实意义。
两种情况
婚内可分割财产
《婚姻法解释(三)》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这其中包括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刘律师告诉记者,《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前,分割财产是建立在离婚前提下的,现在则在上述两种情况发生时,即使不离婚,一方也可以要求分割共同财产。发现配偶偷偷转移财产,一方可以在婚内直接起诉要求共同财产分割,从而保护自己的财产不受损失。
拒做亲子鉴定
需有相反证据
亲子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否认婚生子女和认领非婚生子女的诉讼,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亲子鉴定是个敏感话题,《婚姻法解释(三)》对此也有新说法。
《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规定:“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以前一方请求做亲子鉴定,需要另一方当事人的配合,如果对方不配合,那就很难操作了。”刘毅告诉记者。现在,一方如果拿不出相反证据又坚决不同意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将会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