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杭州8月27日电 浙江省颁布出台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征地管理费等行政性收费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来源之一。
浙江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来源包括四方面,一是从各级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地管理费等三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入中提取3%。
二是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上年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1‰计征水利建设基金;银行按上年利息收入的0.6‰,保险公司按上年保费收入的0.6‰计征水利建设基金;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财务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上年业务收入的1‰计征水利建设基金。
三是从中央对浙江省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每年定额安排2.65亿元纳入省级水利建设基金。
四是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不少于15%的资金,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
浙江省财政厅表示,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将用于八大流域及其支流、农村河道等河流、湖泊治理等11个方面。今年,省财政初步安排27.6亿元用于支持水利改革发展,比2010年增长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