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车难已经成为城市顽疾,如何破解这一难题,立法机构一直在努力寻求解决之道。
去年10月,宁波“无停车位不能上牌”的新闻,曾引发大众关注,最终,宁波人大法制委在审议后否决了该项内容。
在昨天的宁波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经过第三次审议,终于正式获得通过。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条例》列举了配建、增建公共停车场的重点场所,除了体育馆、影院、图书馆、旅游景点等场所外,还特地增加了“银行”。
《条例》规定,公共停车场应当在出入方便的位置设置残疾人车辆停车专用泊位和明显标志,并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施。
针对市区公共停车位偏少现状,《条例》第十六条指出:鼓励单位和个人采取多种投资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利用自用场地建设临时停车场;鼓励推广立体式停车场(位)建设,提高停车场建设的土地利用效率。
停车场建好以后,验收也不再只是规划部门的事情,以后交通和城管部门都要参加。
另外,考虑到公共停车场经营具有社会属性,如果擅自停止经营,会给交通秩序、市民出行造成影响,《条例》中增加了这样一条:“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应报城市管理部门同意,并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布。”
罚款数额修改为“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
对于那些不按规定时间、准放车型停放车辆或者使用收费道路停车泊位拒不缴费的,罚款数额也更加灵活。
根据有关部门建议,罚款数额从一百五十元修改为“五十元以上一百五十元以下”,以便于城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分别选择简易程序或者一般程序进行处理。
而那些违法设置、毁损、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妨碍道路停车泊位的停车功能,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的,罚款力度要比乱停车大得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据都市快报 记者 朱锦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