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1日讯
《宁波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管理条例》》(下简称《条例》),昨天,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上,第三稿终于尘埃落定!
《条例》的制定,焦点仍在怎样缓解停车难。新修改的《条例》,内容有哪些调整?缓解停车难的措施有哪些?昨天,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刘晓明为本报做了详细解读。
这一条例,人大常委会审了三次
一开始,这一条列就备受争议。
去年10月,《宁波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条例(修订草案)》曾提出,拟推行一个新车上牌规定——“新车要买车位才能上牌”。这一新规,曾经激起了千层浪。
在充分尊重民意基础上,今年6月底的人大常委会会议上,人大删除了该条规定,让不少还没买车的市民狠松了口气。
对于当时的删除,刘晓明解释说:“‘新车要买车位才能上牌’这条规定争议非常大,能不能缓解停车难,一时也不好说。但有一点是肯定的,要实施这一条,目前宁波的条件还不符合,很多小区里根本没有那么多车位。”
“去天一广场最好坐公车,是一种倡议,其实买车要不要买车位,也是一样的道理。”刘晓明觉得,选择权应该留给市民,不该用立法这样行政的手段来规范,但作为政府,应该考虑完善公共配套设施,合理规划,为市民提供更多车位。
公共停车场停业,要向社会公告
在《条例》的定稿中,记者看到,为了完善公共配套停车场,也新增了一些条款。
如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改变建筑物用途,如果想从事餐饮、娱乐、商场等经营活动,配套的停车位应当达到规定配建指标,如果不达标,就不得改变建筑物用途。
而对第八条也进行了修改:如果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筑物,应当按照有关设计规范和建设工程停车配建指标规定配建、增建停车场,没有按照规定配建、新建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在新增的第三十条规定中,为了保证停车场的供应,对于经营性公共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如果有特殊原因需要停业的,也要得到城市管理部门的同意,在停止经营的30天前向社会公告。如果擅自关闭,《条例》规定,城市管理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3万元罚款。
在会议审议中,曾有委员对于“经营性停车场不得擅自停止经营”这一条提出质疑。“停不停业是和市场有关,做这样的规定会不会违背市场经济?”
刘晓明解释说,考虑到公共停车场经营涉及公共利益,所以还是保留了这一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