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02日讯
廉政账户“581”,谐音“我不要”,旨在让政府机关公务人员通过上交其收受的无法退回或不便退回的现金、有价证券,确保廉洁自律。然而,永嘉大若岩镇原镇委书记戴某却是“我先要”,看形势不妙,才想起“我不要”,匆匆往廉政账户里充钱,妄图逃避法律惩罚。不过,8月30日,永嘉县人民检察院还是以涉嫌受贿罪对其依法提起公诉。
今年44岁的戴某是永嘉人,2009年11月任永嘉大若岩镇镇委书记,也曾任过该镇镇长及桥头镇副镇长。据起诉书指控,戴某在担任以上职务期间,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约8.4万元。
在厂房建设审批、旅游项目开发、康庄工程承包等事宜中,均能看到戴某为他人扫清赚钱“障碍”的身影。当然,他也由此给自己创造了“赚钱”机会,多次收下欧米茄手表、烟券、超市券、香烟、现金等。
今年5月份,县纪委开始调查戴某。戴某慌忙将以前收受的财物予以退回,欧米茄手表送还给2010年向他行贿的叶某;当时收下但已经用掉的超市卡、香烟券,折算成人民币,退还给行贿的陈某。
此时,戴某想起了廉政账户“581”,立即嘱咐妻子朱某将行贿人宁某当时送来的财物折合成人民币1.9万元,存入廉政账户“581”。
戴某以为,这下自己安全了,即使纪委、检察机关调查起自己,应该也可以“蒙混过关”。但他没想到,自己还是难逃惩处。永嘉县人民检察院经办检察官指出,廉政账户是促进干部队伍廉洁的“催化剂”,而不是贪官逃避法律惩罚的“避难所”。干部必须在收受财物后及时主动上交至廉政账户,才不被认定为受贿。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后,因自身或者与其受贿有关联的人、事被查处,为掩饰犯罪而退还或者上交的,不影响认定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