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郭美美”到“卢美美”,再到“尚德诈捐门”,今年的“慈善”和“捐赠”,遭遇的是信任危机。今年6-8月全国慈善组织接收捐赠8.4亿元,降幅达86.6%。
从1998年至今,浙江省内的慈善捐助资金,来自宁波的占三分之一。
今年10月1日即将实行的《宁波市慈善事业促进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浙江首部、全国副省级城市首个关于慈善事业的地方性法规。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这样评价《条例》:“今后借公益活动牟利或炒作的现象有望得到遏制,而颇受社会质疑的慈善公信力也有望得到提升。”
昨天,快报邀请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有关负责人对《条例》进行了全面解读。
宁波市人大常委会表示,据统计,从1998年9月宁波市慈善总会成立到2010年6月,市、县两级慈善总会累计募集慈善资金21.41亿元,救助支出13.97亿元,受助困难群众达72.8万人次,资金规模占浙江全省的三分之一。
“但在实际的慈善捐助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社会募捐发起的随意性很大、运作不够透明、缺乏监督等。”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工委解释说,这就需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和指导。“至少要让奉献爱心的每一个人都能奉献得明明白白。”
募捐活动
需到民政部门备案
来自宁波市民间组织管理局的数据是,目前在宁波活动的公募机构有40多个。
《条例》明确了单独开展募捐活动的组织,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之前,向募捐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报送组织登记证书和募捐活动方案等材料。募捐活动方案应当载明募捐项目、目的、时间、地域、方式、所募财产用途等内容。
对以义演、义赛、义卖、义拍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开展募捐的活动,《条例》特别规定,在扣除必要成本后,款项应当全部用于募捐活动方案确定的用途,并接受审计监督,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公告。
但是,很多人都碰到过单位或个人发起的募捐,以后遇见这种情况怎么办?
对于特定范围内互助性的募捐活动,条例的规定比较灵活。
为了帮助特定对象,可以在本单位或者本社区等特定范围内开展互助性募捐活动,所募得的善款以及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公示。
每年慈善组织项目总支出
不能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
日前,宁波网友“阿卜杜拉”在论坛上发帖对宁波的“慈善一日捐”提出质疑,想知道自己捐出去的钱到底用在哪里,跟帖者众多,影响很大。
我捐的钱去了哪?怎么花的?公众越来越关注这样的问题。
《条例》对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途径和公开的内容作了特别规定。
慈善组织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设立独立账户,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核算,并接受审计监督;
慈善组织应当通过新闻媒体或者相关网站向社会及时公布慈善财产状况,募捐和捐赠财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年度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审计报告、工作人员工资和办公费用开支情况等;
每年慈善项目总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70%,但捐赠人就捐赠财产的使用范围、对象和期限有特别约定的除外;
慈善组织在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执行完毕后30日内,应当将其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布,并报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备案,同时接受审计监督。
捐赠无法当场兑现?
可订立捐赠协议并申请公证
慈善捐助本来是件好事,但实际捐助过程中不少企业也会拿这件事做些文章。
捐赠企业原先承诺的捐赠,在大张旗鼓宣传之后缩水了、或者反悔了,这种情况也不少。
甚至也有企业将库存的、无法再销售的产品直接捐给灾区、贫困地区、福利院,同时借助媒体的炒作,博得好名声的同时又达到减少库存成本的目的。
《条例》中针对此类行为也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1.捐赠人捐赠的物品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的批量产品应当提供产品质量检验证书或者相关证明材料;捐赠专业器材的,应当提供安装、调试和操作培训等后续服务工作。
2.捐赠人不能当场兑现捐赠的,慈善组织和其他募捐组织可以与捐赠人订立捐赠协议,并可以申请公证。捐赠协议应当载明捐赠财产种类、质量、数量、用途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据都市快报 记者 李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