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14日讯
“我们是上世纪七八十年代的民办教师,曾任教十多年,把青春年华都奉献给了教育事业。可是,在八十年代初被辞退。现在,我们已年届花甲,希望相关部门尽快出台政策,来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近日,我市不少曾经从事民办教师工作的读者打进本报热线,倾诉他们的心声。这么多年来,他们一直在反映这个问题。
9月13日,记者获悉,经省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最近下发了《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将曾经从事民办教师、代课教师的人员与乡村医生、农村电影放映员、原下乡知青等一起,列入养老金待遇享受政策调整的范围,按其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以解决这部分群体的养老保障问题。
目前,我市各地正在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身份年限申报表》,相关工作正在落实中。据了解,此次调整待遇标准是,曾经从事民办教师等人员,按其在我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原在岗工作时间,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缴费年限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增发标准: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个人账户养老金记发系数
原在岗工作时间账户化额度=(以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政府缴费补贴)×其原在岗工作时间
缴费年限养老金月增发标准:按认定的本人原在岗工作间分段计发,计发标准与其他参保缴费人员相同
对于已参保缴费尚未达到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领取条件的,先确定其原在岗工作时间,待其符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条件时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
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当年当地平均缴费额+政府缴费补贴)×其原在岗工作时间计算账户化额度(缴费年限养老金按本人实际缴费年限与原在岗工作时间之和计发)民办教师等人员的在岗工作时间,以其被招用之日起至被辞退或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之日止。
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原在岗工作时间和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之和累计不超过44年。
《通知》明确,民办教师等人员的身份和原在岗工作时间,分别由当地教育、卫生、广电、文化、人力社保等行政部门应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审核认定工作于今年12月31日前完成。
来源:台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