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补偿新政·承租人
市区8大类房屋承租人可获补偿
租赁的房屋被征收后,承租人有没有补偿?这个在之前政策中未明确的问题,在新政策中有了答案。新政策对市区范围内的8类房屋承租人,根据各自的不同情况,规定了具体的补偿安置办法。
这8类人分别是: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换约续租的落实政策私有住宅用房承租人;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实际居住,且有常住户口的私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标准价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公私混合产房屋的承租人(产权人);房产部门代管的住宅用房承租人;由房产管理部门安排而承租宗教团体所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宁波市国家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合同》租用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的承租人;房产管理部门代管非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新政策对于其他承租人,则不纳入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由租赁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协商处理补偿事宜。
征收补偿新政·住房困难群体
对住房困难家庭有特殊补助政策
按照新政策,如果被征收人为住房困难群体——其被征收住房的建筑面积低于每户54平方米或低于被征收住房使用人人均18平方米,可获住房困难补助。但被征收人、承租人另有住房或无常住户口的,不适用本规定。
这笔补助,通过增加补偿资金的方式实现。具体计算公式为:(住房困难补助标准-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50%。举例而言,一套40平方米的住房,常住户口人数为4人,则该套住房被征收后,被征收人可增加的补偿资金,为(18×4-40)×被征收房屋评估比准价格×50%。
此外,新政策还规定,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征收补偿后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当按照住房保障的有关规定优先给予住房保障。
征收补偿新政·税收优惠
房屋被征收后新购房屋,可获税收优惠
新政策规定,在市三区范围内,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起在市区购房,或者在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之日前2年内在市区购房作为安置用房的,该房屋价款中与补偿金额(含选择货币补偿增加的补偿金额和住房困难补助补偿金额,下同)等额部分,免缴或予以退还房屋契税。
选择调产安置的被征收人或承租人,其调产安置用房与被征收房屋补偿金额等额部分,可免缴房屋契税。
新政策还特别将非住宅调产用房也纳入了税收优惠的范围。非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货币补偿资金按照国家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确需缴纳的所得税,在被征收人缴纳后,凭纳税凭证,由房屋征收部门从项目征收补偿资金中按实缴税额予以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