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1日讯
从今年10月1日起,宁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试行)》(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和《宁波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将正式施行。对之前已取得拆迁许可证的项目只能按原拆迁有关规定办理,不适用新政。
根据新政,被征收的住宅除可获房屋评估价补偿外,还可以获得评估价10%的提前搬迁奖励费和25%的补偿资金。也就是说,一套评估价为100万元的住宅,被征收人可以获得的补偿金最高可达135万元,这还不包括临时安置补偿费和住宅用房一次性搬迁补偿费。
多条市民建议和意见被采纳
今年1月21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公布实施,标志着城市房屋拆迁制度向房屋征收制度的重大转变。在《条例》规定的房屋征收制度下,其理念、体制、程序、补偿政策相比城市拆迁制度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行的拆迁体制机制和补偿政策已不适应房屋征收的需要。为此,市住建委着手宁波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的起草工作。
今年6月2日,市住建委配合市法制办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两个新政(草案)的意见,其间共收到各种形式反馈件220余件,各类意见和建议1000多条。市住建委对各方面意见逐条整理、综合分析,抓住政策合法性、合理性、充分保障被征收人利益的核心,反复研究、修改,九易其稿,完成了《若干意见》和《若干规定》。
记者注意到,相比原来的征求意见稿(草案),正式实施的新政则对群众反馈的评估应当考虑容积率、草案应当明确车棚等附属物标准、被征收人的调查情况和补偿情况应当公开透明、直接安置扩档应考虑地段差、承租人能否补偿应明确以及应有保护群众利益的文字条款内容等合理化建议予以了采纳。
六种情形可提出房屋征收
和之前的拆迁补偿政策相比,《若干意见》明确了市级房屋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征收与补偿工作,县级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体制。同时,《若干意见》也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
根据《若干意见》,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及相关规划计划要求,确需征收房屋的建设活动,其组织者方可提出房屋征收申请。
公共利益情形主要有六种:国防和外交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八类房屋承租人有补偿
值得关注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只适用于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并未对承租人的补偿作出规定,但宁波结合实际情况,将市区范围符合《若干规定》的八类房屋承租人纳入征收补偿范围。
这八类房屋承租人包括:国家直管和单位自管的公有住房承租人;换约续租的落实政策私有住宅用房承租人;在1983年12月17日国务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发布前已经实际居住,且有常住户口的私房承租人;按照房改标准价购买房屋部分产权的公私混合产房屋的承租人(产权人);房产部门代管的住宅用房承租人;由房产管理部门安排而承租宗教团体所有住房的承租人;按照《宁波市国家直管非住宅公房租赁合同》租用直管公有非住宅用房的承租人;房产管理部门代管非住宅用房的承租人。
《若干规定》根据其不同情况,规定了具体的补偿安置办法,较好地维护了房屋承租人权益。对其他承租人,不纳入房屋征收补偿范围,由租赁双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选择货币补偿最高可奖35%
根据《若干意见》,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其补偿内容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一是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房地产市场价格,按照规定的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并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二是选择货币补偿可以增加的补偿资金。《若干规定》明确,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的被征收人、承租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照房屋评估金额再增加25%的补偿资金,其他各区增加补偿资金的比例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
三是搬迁补偿和临时安置补偿。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的一次性搬迁补偿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0元的标准计发,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发给;临时安置补偿费按被征收住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30元的标准计发,每月不足1650元的按1650元发给,选择货币补偿被征收人、承租人按6个月计发。
四是提前搬迁奖励。被征收人和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提前搬迁的,应给予提前搬迁奖励。海曙、江东、江北区住宅用房按房屋评估金额的10%计发提前搬迁奖励费,每户低于2万元的按2万元计发,其他各区的提前搬迁奖励的办法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