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看香港和美国的经验
在救助受虐待儿童方面,也许我们该好好学习香港和美国等的制度。
在香港,处理虐待儿童案件的程序,一般是这样的——社会福利署在接手案件后先初步评估事件的严重性,然后决定是否要为儿童安排体格检验、转介警方刑事调查、安排临时住宿。如果家长不配合,社会福利署可以运用《保护儿童及少年条例》赋予他们的权力,依既定的程序作出安排。
与救助儿童平行的是司法追究程序。根据香港《侵害人身罪条例》的规定,任何人故意袭击、虐待、忽略、抛弃或遗弃由他所看管的16岁或以下的儿童或少年人,而导致其受到不必要的痛楚或健康损害,均属刑事罪行,最高可判处监禁10年。疏忽照顾儿童的行为是否起诉,由律政署做出决定。
在美国,美国联邦政府于1912年就设立了儿童福利局,专司儿童福利保护。儿童福利局与警察局、法院以及民间组织合作,织成了一张保护儿童的立体网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