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9月29日讯
为了帮同窗好友何某迎接远道而来参加婚宴的外地朋友,徐某坐上车当起了指路人,不料在返回途中发生车祸,徐某受伤。因为协商赔偿未果,徐某将何某告上了法庭。
9月22日,记者从开化县人民法院了解到,9月20日,经过法院调解,何某同意赔偿徐某各项损失共计203000元。
帮忙带路
途中出事故受伤
何某是开化县金村乡金村村人,与徐某是同窗好友。学校毕业后何某参了军,认识了战友陈某。
2010年10月1日,何某举行婚宴,邀请了徐某和战友陈某前来参加。当天晚上6点多,新郎何某的另一位朋友林某从外地坐车来到开化县长途汽车站。由于天色已晚,何某便让陈某开车去接林某。陈某是外地人,对道路交通不熟悉,于是何某让徐某一起前去带路。
晚上6点50分,陈某和徐某在车站接到了林某。在返回途中,陈某由于驾驶不慎,车子坠入农田里,引起自燃,造成徐某和林某受伤。经开化县交警大队勘查,认定陈某负全部责任。
协商未果
一纸诉状上法庭
2011年4月13日,徐某的伤情经鉴定为八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何某曾多次与徐某协商赔偿事宜,但都没有结果。5月13日,徐某一纸诉状将何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何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276826.30元,扣除何某已经支付的53000元,尚需赔偿223826.30元。
9月20日,开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经过法官耐心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何某赔偿徐某因交通事故而造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03000元,扣除已支付的53000元,尚欠150000元当庭兑现。
-法官说法
本案中,徐某自愿、无偿地为何某提供劳务,双方形成无偿提供劳动的帮工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无偿帮工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无偿帮工人身损害赔偿法律关系中,被帮工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不以其对损害结果具有主观过错为必要要件之一。只要帮工人从事帮工活动致人损害或者受到伤害,被帮工人就应当承担赔偿或补偿责任。
(据衢州晚报 通讯员 宋晓娟 周柏洪 记者 邱耀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