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日报10月2日讯 9月30日举行的省政府常务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浙江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这是我省自2003年该办法实施后的第一次修订。
《办法》规定,建设项目开工前,要加大公众参与决策的力度。可以采用调查问卷或者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进行公众调查。采用调查问卷方式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区域范围内的团体调查对象不能少于20家,个人调查对象不能少于50人;团体调查对象少于20家、个人调查对象少于50人的,要全部列为调查对象。采用召开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的,要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发布会议告示,并邀请社会团体、研究机构、有关环境敏感区的管理机构、学校、村(居)民委员会等有关单位、个人参加。
《办法》规定,可能产生油烟、噪声、异味等直接影响公众生活环境的餐饮、娱乐、加工等建设项目,按规定要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单位要在报批环境影响登记表前,征求受直接环境影响的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办法》还规定,各级政府部门主管人员或其他人违法批准建设项目,指使、强令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违法审批或者验收建设项目,违法干预、限制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项目环境违法行为,将会被处分,甚至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