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0月17日讯
国有企业的普通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是否构成受贿罪?近日开化县检察院侦查终结并提起公诉的一起案件就给出了答案,并且给心存侥幸的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敲响了警钟。
今年3月,开化县检察院立案侦查了开化县某国有公司供销员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并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职务犯罪案件。经查明,2002年到2011年,该公司供销员占某不仅没有在产品采购、货物验收、货款结算等环节上起到证明和监督的作用,反而利用手里的权力为刘某等人牟利。2010年初,刘某为了感谢占某在货款结算事项上对他的照顾,一次性给占某3万元,占某收下了。尝到了甜头以后,占某的胆子越来越大,变得一发不可收拾。一些有求于占某的业务员和销售员纷纷找上门来,总是会以各种形式送上“照顾费”、“辛苦费”,希望占某在业务上给予关照。查清事实后,开化检察院对占某提起公诉。
近日,开化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庭审过程中,占某虽然承认收钱的事实,但提出自己只是一个职工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既没有职位也没有权力,货物验收、结算都是其职务范围,不是其职权,不构成受贿罪。针对被告人的辩解,检察官当即指出,被告人占某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所从事的产品采购、货物验收及货款结算工作是一种与其供销职权相联系的监督、管理国有财产的职务活动,是从事公务的行为,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依法构成受贿罪于法有据,这一观点得到合议庭的认可。开化法院最后认定占某受贿9.23万元,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并没收违法所得。
来源:衢州日报 通讯员 陈小秋 余新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