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的驰名商标,频频被他人使用,上诉不成还只能忍气吞声。
近日,一家啤酒品牌以商标侵权将另一知名啤酒品牌告上了法庭,结果令人非常意外。被告的这家知名啤酒品牌的行为非但不涉及商标侵权,还被认定为是善意的正当使用行为。
案件经过
注册商标被他人使用啤酒公司上诉侵权
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华中某啤酒公司注册了一个商标“ST”。为保护当事人隐私,“ST”为该商标汉字注音的缩写,意为“绿色环保”,并且该商标被国家工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而近年来逐渐享有盛名的华东某啤酒公司则在产品包装中使用了含有“ST”的词汇。
华中啤酒公司认为,“ST”是自己的注册商标,华东啤酒公司未经其允许,擅自在啤酒瓶包装上使用“ST”字眼,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将华东啤酒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华东啤酒公司立即停止使用“ST”字眼,并赔偿其损失。
仔细对比两家啤酒公司的酒瓶包装,华中啤酒公司“STR”的商标非常显眼,而华东啤酒公司除了在包装显著位置标注了自己的商标外,还在包装下端使用了含“ST”字眼的词汇,从字面含义看,意在宣传自己的产品绿色环保。
华东啤酒公司认为,“当时对方公司注册商标时,大家都还不注重绿色环保这方面的东西,但是现在这已经成了每个人饮食方面的头等大事,甚至人们张口闭口都会谈到‘ST’。”华东啤酒公司某负责人无奈地说:“何况我们的‘ST’字眼是根据啤酒的水源地的特性来宣传的,的确是绿色、健康、环保的,并没有欺骗消费者,更不存在商标侵权一说。”
双方各执一词,僵持不下。
律师说法
描述性注册商标被善意标注属正当使用
什么样的商标,即使注册了人家也有权正当使用?18创富网创富导师资深民商律师赵寻详细分析了案情后,详解了关键问题所在。
“ST”一词,常被人们用来定义健康、美好、和谐的事物,容易让人联想到它的安全性、自然性,对它做出绿色环保的评价。正如华东啤酒公司所说,这个词汇已经跟随着时代发生了变化,人们在日常生活已经不可避免地高频度地使用它。那么,华东啤酒公司对“ST”的使用对华中啤酒公司是否构成侵权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华东啤酒公司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标明的含有“ST”的词语,意图表明产品绿色环保的特点,属描述性使用。同时华东啤酒公司在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的显著位置上标注了其自己的注册商标,且其商标占据了较大位置,相对于字号较小的含“ST”的词语更加具有显著性,且标明了生产商的名称。
相较于华中啤酒公司,华东啤酒公司的产品销售范围更为广泛,销量也较大。一般情况下,普通消费者不会对华东啤酒公司的被控侵权产品与华中啤酒公司“ST”注册商标的产品产生误认。
可见,当注册商标具有描述性时,其他生产者出于说明或者客观描述商品特点的目的,在必要范围内进行善意标注的,不会导致相关公众将其视为商标而导致来源混淆的,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对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如同表示产品主要原料的“鸭绒”、“纯棉”以及表示产品功能的“热得快”、“保暖”等词语一样,“ST”由于被公众广泛使用而越来越不具备商标的显著性。可以说,在当下,华中啤酒公司享有的权利与他人的正当权利和公共利益产生了冲突,为了协调这种关系,对其商标权利应当做出合理的限制,允许其他生产者进行必要的使用。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胡鸿 张璟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