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先生向12345市长热线反映:2009年,我用现金购买了一些五丰提货券,至今还有结余(共有五六张,有效期分别至2009年与2010年)。今年10月29日,我持券去领取水饺,工作人员称只能半价领取,我认为不合理,请相关部门给予解释。
2009年,宋先生用现金购买了一些五丰冷食的提货券,至今还未用完,手头还有五六张券,总价约为100元。今年10月底,宋先生持券到五丰冷食某提货点提货,工作人员告知,他的券必须要到位于近江路的总部才能提货。
宋先生说,近江路的总部本来就离他家比较远,到了那里以后,工作人员的答复更让他难以接受:由于他的提货券已过期太久,只能打对折使用。“在那里还有好几个和我差不多情况的消费者,都觉得商家的做法不合理。我们是拿真金白银买的券,现在只不过过了期,怎么就贬值到半价了?”
宋先生说,自己最近听说有相关部门颁布规定,消费券的有效期应至少有3年,这样看来,包括五丰提货券在内很多消费券都是不规范的。而且五丰的冷饮券和速冻食品券互相通用,他觉得这样操作也不够规范,而券面上的有效期限,更是商家想怎么定就怎么定,完全不给消费者以商量的余地。
记者联系了五丰冷食的某提货点,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是刚过期不久的提货券,仍可以在就近的五丰网点提货,可提取与券面金额相当的冷饮或速冻食品(此举是为了方便消费者自主选择),至于去年甚至前年的提货券,就只能到位于杭州市区的总部去提货了。
位于秋涛路上的五丰冷食公司门市部的工作人员纠正了“代金券”这个说法,强调消费者手上的是“提货券”,并表示2009年、2010年的券现在只能打对折使用,至于折扣如此之低则是“公司的规定”。
关于现金消费券过期的问题,本报曾作过相关报道,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现金消费券是不该有“过期作废”一说的,即就算过了券面标注的“有效期”,商家仍要按约定给消费者兑换商品或服务。
五丰冷食虽然没有不予兑换,但条件却是券面金额只能打对折,这样合理吗?记者就此事咨询了杭州市下城区消费者协会的国副秘书长,其表示这样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消费者使用过期的代金券,最多只是违约行为,在其承担违约金的情况下,商家依然要兑换相应的商品或服务。违约金应该不超过总金额的20%,所以100元的消费券打对折使用,‘违约金’未免过高了。”
来源:每日商报 作者 陈伊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