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2日讯
昨日开始,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起征点大幅上调了。财政部公布的条例中,起征点最高调到月销售额2万元。据悉,我省的具体起征标准预计在11月底前公布。这一政策的出台,将有利于为绍兴市上万个体工商经营户减负。
缴纳税款次月生效
根据财政部第65号令《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决定》,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规定调整为: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而此前的规定是: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
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300~500元。
而此前的规定是: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1000~5000元;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修改后的实施细则于11月1日起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所指的11月1日起执行是指税款所属的日期,10月份的税款仍按照规定在征期内缴纳。
据悉,由于省份之间经济发展水平不一,在新规定的税收起征点区间内,各省的具体征收标准尚未确定。起征点范围调整之后,各省将根据自身实际情况确定本省的销售额(营业额),然后报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备案。一般来说,经济落后地区起征点会低一些,经济发达地区则相对高一些。预计,各省具体起征标准将会在本月内陆续公布。
“个体户”减负效果明显
“这次起征点上调幅度还是很大的,而且照顾群体比较明确,主要针对个体工商户和小型、微型企业,受惠群体面比较广。”市国税局有关人员解释说,起征点的提高有利于为这些纳税人减负,促进其利润的增长,同时也可以使一些小企业提高直接融资的能力。
据统计,目前绍兴市国税部门管辖的登记在册的个体工商户就有10.8万余户,而在原起征点上缴纳增值税的就达3.7万余户。昨起上调起征点后,需要缴纳税款的经营户将大大减少。
假设以一个月销售额1万元的个体经商户为例,按照原来的5000元起征点、3%的增值税率,他每月要缴纳300元税款,一年总计3600元。如果起征点提高到1万元以上的话,他每年将额外增加几千元的盈利,有利于其发展经营。
来源:绍兴网-天天商报 作者:王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