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2日讯
根据重新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2000元至5000元;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幅度调整为月销售额5000元至20000元,而此前为月销售额1500元至3000元;按次纳税的,提高为每次(日)销售额300元至500元,而此前为每次(日)销售额150元至200元。
在营业税方面,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幅度提高为月营业额5000元至20000元,此前为1000元至5000元;按次纳税的营业税,提高为每次(日)营业额300元至500元,此前为每次(日)营业额100元。
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我市现行纳税额度,除销售应税劳务的增值税起征点为3000元外,销售货物的增值税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均已按5000元征税。
至于此次起征点调整后,减税幅度有多大,税务部门工作人员表示,目前财政部的政策只是规定了一个范围,还需要确定具体额度才能实施,“我们正在等省里的通知。”
工作人员举了个例子,比如一位经营服装的个体户每月收入近10000元,按照此前3%的征收率,这位个体户每月应缴税近300元,如果我省此次将起征点上调到10000元,那么这位个体户将不需要再缴税,这样每年将节省近3600元。
税务部门相关人员表示,这个政策的出台,是国家让利于民的一大惠民政策,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成为直接的受益者。
不过,由于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的纳税额占全部税收比重不高,“浙江省平均占百分之二到三,衢州略高一点,所以对国家整体税收的影响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