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8日讯
因为两部到期的电梯要更换,小区老道路要重修,市区紫荆苑的物业撤走了,拿不出钱的原因就是小区没有业委会,业主更是没有交存一笔叫“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钱。(详见本报《浙中城事》2月24日6版报道)。
昨天,记者从金华市建设局获悉,《金华市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金政办发〔2011〕110号)经金华市政府同意已经下发,从12月1日起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将上调。同时,阁楼、架空层、地下室等明确列入交存范围。
市民不要觉得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与自己没有关系,与物业费不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交存的,专项用于建筑物内共有部分、建筑区划内共有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金华市区是从2003年起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制度的,到今年上半年已累计交存2.3亿元,共申请使用172.5万元。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市区原有的暂定管理办法已经难以适应需要,本次新办法是根据《浙江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浙政发〔2007〕19号)与金华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来的。
目前,在婺城区、金东区及金华经济开发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分别在各区财政局设立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专项维修资金实行政府代管的,其收入、支出核算和专项维修资金的保值、增值方案由各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负责。
多层上调到40元/平方米,阁楼、地下室明确列入范围
新办法规定,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为:独立别墅、设置有电梯的物业按每平方米70元交存,联体别墅按每平方米55元交存,多层住宅按每平方米40元交存。
记者了解到,以前的交存标准是独立别墅、高屋住宅40元,联体别墅30元,多层住宅25元。那就是说,按照新规多层住宅以后要交40元/平方米,90平方米的话,就要多交1350元。
这个新规的标准是参照了省内其他城市的标准,调幅也在5%的下限。“其他城市的多层的标准在30~50元,所以,调整后金华的标准处在中间档次。”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新建物业首期专项维修资金,由业主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这个“所拥有物业”中包括阁楼、架空层、地下车库等记入房产证附记页的面积,以前暂行办法中它们是“不列入收取范围”。“根据新规,业主只要按照标准来交存,比如即多层的阁楼按多层标准交,高层的阁楼按高层标准交。”相关负责人说,其实,市区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已在2009年下放到婺城区和金东区。
“这两个区先期已率先执行浙江省相关规定,即将阁楼、架空层、地下室等列入收取范围。只是这次明确规定了。”
新建物业,开发商在竣工验收备案时一次性代交
那专项维修资金又是怎么交存的呢?新规第八条规定,专项维修资金可以由业主自行交存、建设单位或者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
新规规定,新建物业首次交存专项维修资金由建设单位代收代交,具体是: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时,按照物业总建筑面积(总建筑面积是指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单栋或多栋建筑物地面以上及地面以下各层建筑面积之总和,具体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算)一次性交存专项维修资金,待物业交付时向业主收取。
“竣工验收备案时,开发商要出示交纳证明。之后,开发商应当向购房者说明,并将专项资金内容列入购房合同条款。”相关负责人说,新规把交存时间界定为竣工验收备案的原因是,之前规定是开发商在交房时代收,可是因为交房有迟早,这样拖个一两年都没有交齐。现在按照建筑总面积由开发商一次性代交,会避免很多麻烦。
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业主自主管理与政府代为管理的方式。实行业主自主管理的,首先应该召开业主大会,2/3的业主同意后,由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负责专项维修资金的日常管理,业主委员会要根据业主大会决定函告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并报市建设局备案。
“如果没有成立业主大会或业主大会决定委托政府代为管理以及业主大会未明确业主自主管理的,其专项维修资金由所在辖区的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代为统一管理。”相关负责人介绍。
单幢物业也可以申请专项资金
这笔专项资金,是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在保修期满之后的保修、更新和改造的费用。
而这次的新规也有亮点,就是这笔钱可以拆分使用。“涉及单幢或部分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从专项资金中可以支出。”相关负责人说,如果小区内的某幢房子的共有部分出现了问题,只要征得这幢三分之二以上业主同意,即可启动维修资金申请使用程序。
但是,毕竟业主一次性交存的钱也有限,如果用完了怎么办呢?在新办法中对此做了考虑。“业主分户账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的30%时,应当续交专项维修资金。”相关负责人说,续交后的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首期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