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08日讯
“开汽车、领救助,住洋房、享低保……”看到这样的不公平现象,总是让人特别气愤,本该分配给最需要者的社会资源,却被个别人攫取了。
不过,温州市近日下发《温州市区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办法》,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有关家庭将不能享受社会救助,以期遏制一些不公平现象发生。此外,《办法》中还明确规定,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专项救助部门取消相关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悉,该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
家庭收入,要算15个方面
温州出台的这个办法规定:城乡低收入家庭,是指具有温州市区户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农村为年人均)收入低于温州市区当年社会救助对象家庭收入标准的城乡居民家庭。
既然称为”低收入家庭”,那么收入到底怎么算?按照《办法》规定,收入包括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和财产。
温州这一次规定得非常详细和完整:家庭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是指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提出申请当月前连续12个月内,拥有的家庭全部可支配收入或者纯收入。
具体包括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继承性所得、赠予所得,偶然所得,以及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等15个方面。
在温州,各类社会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将实行动态管理,由当地政府另行规定,每年公布1次。
只有家庭收入符合标准的居民,才能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以及其他社会救助。
骗取低收入救助将追究责任
此次出台的《办法》还明确,申请家庭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收入家庭救助待遇的,民政部门将予以收回并注销其《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证》,建议专项救助部门取消相关救助待遇、追回已享受的社会救助待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出现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居)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出具虚假证明的,将由民政部门提请其上级主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处理。
如果出现了“骗保”情况,核定家庭收入的工作人员也难辞其咎,如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都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责。
假离婚转移财产不算低收入
根据该《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家庭收入核定并建议有关专项社会救助部门中止其社会救助申请: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及家庭成员变动情况的;
(三)拒绝配合家庭收入核定部门工作的;
(四)无正当理由,通过离婚、赠予、转让等形式主动放弃财产所有权或者应得合法收入的;
(五)购买汽车或者其他高档消费品的;
(六)购买非生活必需的商品房,或者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七)安排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