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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清五村干部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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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在线11月10日讯 乐清一村兴建综合楼,承建商为求关照,多次向5名村干部行贿。近日,乐清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5名涉案村干部作出一审判决。

  据了解,2009年5月,乐清市大荆镇西一村兴建综合楼,成立村主任童某、村支书洪某、支部副书记李某、委员张某、委员庞某等基建工作小组。基建工作小组负责监督工程招投标、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的材料选定和认可等具体事项。

  2009年6月,未经规划部门许可,乐清市大荆镇西一村综合楼建设工程向社会公开招标。叶某、翁某挂靠浙江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标,承建这项工程。工程中标后,叶某、翁某希望村工程基建小组5名成员在工程建设上给予关照,承诺给予他们好处。

  经查,工程结算前后,村委会主任童某先后三次共收现金6.5万元,村支部副书记李某先后二次收受现金4万元,委员张某先后二次收受4万元,村支部书记洪某先后三次收受3万元,委员庞某收受现金2万元。事后,5名村干部向乐清市监察局退还全部受贿财物。其中,李某、张某、洪某、庞某等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认为,5名村干部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根据检察机关起诉意见,分别判处童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李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张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洪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1年;庞某免除刑事处罚。(通讯员 岳思轩 记者 王科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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