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1月27日讯
日前,临海法院经公开审理,以受贿罪判处台州市档案局原副局长毛楚云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五万元。
案发源于档案馆大楼建设项目
2006年5月,台州市档案馆大楼动工开建,总投资约9800万元。毛楚云时任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基建办公室主任,负责大楼基建工作。
2005年,通过别人的介绍,台州飞翔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08年注销)负责人郑为民认识了毛楚云。
2006年底至2007年上半年,郑为民出面与台州某电梯公司业务员吴某约定,由毛楚云帮助该公司中标档案馆电梯项目,如果顺利中标,公司将按照项目总价的5%给予毛楚云和郑为民好处费。
不出所料,台州某电梯公司顺利中标。业务员吴某依约将七万元交给郑为民。
之后,郑为民利用相同的办法,从台州市档案馆大楼的中央空调、智能化建设项目的供货商手里分别拿到32万元和28万元的好处费。
对这三笔回扣,毛楚云起初有点害怕“出事”,让郑为民先替他保管。
当庭辩称:“收的不是好处费,是借款”
2009年初,毛楚云对郑为民说,自己的儿子在温岭读书,来回看望儿子没有车不方便。
郑为民心领神会,没隔几天,就将19万元钱交到毛楚云手中。
2007年初,杭州某工程设备公司负责人马某请毛楚云帮忙中标档案馆恒温恒湿空调项目。同年2月,毛楚云就向马某借款15万元。
8月份,马某的公司顺利中标。
2008年下半年,毛楚云归还马某十万元后,马某为了感谢承建项目中毛楚云的帮忙,写给毛楚云15万元的收条,毛楚云默认接受了未还的5万元的好处费。
2009年8月,马某赠送给毛楚云一台价值一万多元的苹果电脑,作为毛楚云儿子上大学的礼物。
今年3月,毛楚云发现检察机关正在查处机关大楼工程案件,担心自己的问题暴露,指派其妻将19万元退还给郑为民。
在法庭上,毛楚云辩称,三个项目是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公开招标的,自己没有权力帮忙;19万元只是一笔借款,事后自己已经归还。
法院经审理后查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毛楚云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毛楚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与人通谋,共同收受他人钱物,或单独收受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以上判决。
同日,郑为民也被临海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十万元,追缴违法所得67万元。据台州商报 徐志礼 鲍金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