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6日讯
近日,记者在台州市住房公积金网上看到一份新出炉的《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有关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规定,今年起我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可以申办住房公积金。
根据《通知》,此次申办人员只限于在市编委批准核定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总量范围内的编制外劳动合同用工;缴存基数为按市政府公布的最低月工资标准1160元计算;缴存比例为单位和个人各12%;缴存起始时间从今年7月1日开始。
“建立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住房公积金制度需要地方财政的支持,目前这项制度只在市本级推行,也是希望为有条件有意愿的合同制职工提供更多的住房保障。但是各地实际情况不一样,所以暂时很难全市推广。”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主任周宏武说。
据《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办理住房公积金的事业单位合同制职工只要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连续足额6个月以上缴存住房公积金,在购买、建造、翻建或大修拥有自有产权的住房一年内,提取本人及房屋共有权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时,就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其中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二手房的贷款额度不超过所购房款总额的70%(其中二手房房款总额以契证为准);建造、翻建、大修住房的,其贷款额度不超过建造、翻建、大修住房所需费用的60%。
在满足上述条件的基础上,贷款实行一般额度和最高限额制度。借款人及配偶双方均在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一般额度为30万元,最高限额可贷50万元;仅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限额可贷30万元。单笔贷款最长年限为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
来源:台州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