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09日讯
这两天,黄先生乔迁到刚购置的温州株柏公寓,开开心心地结识新邻居。没想到,在闲聊中,他得知了一个令其讶异的消息。“购买户物业费比拆迁户多交一倍多。”黄先生说,他立即向物业求证,得到了肯定回答,并被告之提供的服务是一样的。为何如此差别对待?昨天,记者陪同黄先生一起了解该事。
拆迁户每平方米4角,购买户每平方米1.1元
昨天,记者随黄先生来到株柏公寓星河物业管理处。在该物业办公室墙上,看到一个收费标准的牌子,上面写着:综合服务费(俗称物业费)的收缴标准为,拆迁户每平方米4毛,增购面积每平方米1.1元,购买户每平方米1.1元等。
对此,物业工作人员解释说,星河物业从2006年招标入驻株柏公寓,原定裙楼每平方米4毛物业费,高层住宅楼每平方米收1.1元。但株柏公寓是拆迁安置小区,依据相关规定,高层拆迁户由中心区建设指挥部补贴每平方米7毛的物业费。“所以裙楼和高层拆迁户都收每平方米4毛,而高层拆迁户转手卖掉房子时,房东名册就会变更,新房东是不享有该补贴的。因此,他们要交纳1.1元。”该工作人员说,增购面积也属于购买性质,所以有增购行为的拆迁户要按两种标准交纳。她称,这种收费标准普遍存在于拆迁安置小区。
为此,记者还走访了新城最大的拆迁安置小区新田园住宅区。据该住宅区物业三组团管理处主任徐先生介绍,对拆迁户和购买户的收费标准确实不一样。拆迁户享有旧城建设指挥部的补贴,每平方米只收4毛,购买户每平方米收7毛。“对物业来说,收费总额是一样的,拆迁户少交的部分由旧城建设指挥部补上了。”他说。
开发单位补贴物业差额费
记者联系了市工务局旧城建设办公室。该办公室工作人员说,确实存在这样的规定,温州市政府于2001年出台过一个文件,其中第三条就是“在高层、小高层建筑中安置的拆迁安置房建筑面积,在规定安置面积和套型面积以内的,其物业管理费按多层住宅标准收取;超出部分按高层住宅标准收取物业管理费。被拆迁人将安置房出卖或赠与他人的,物业管理费一律按高层住宅标准收取。”
简单地说,即高层拆迁户跟多层拆迁户交纳同等的物业费。在该文件末尾,还写明因此造成经费收入不足的,其不足部分由开发业主单位增加物业管理经营用房或提供资金弥补。
从鹿城区房管局处了解到,该文件名为温政发(2001)67号,不过在2008年1月已被废止。“但原来已实施的拆迁小区仍照常执行,2008年后建成的拆迁小区就不在享有之列了。”该局副局长谢建武说。
在了解情况后,黄先生表示“心服口服”,今后一定会按规定缴纳物业费。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确实还有很多住户并不清楚该规定。株柏公寓住户陈女士是拆迁安置户,增购了50多平方米,一直以来都按两种标准缴费,却不明白原因。新田园三组团新上任的业委会主任张和钦也表示不甚知晓。星河物业工作人员也称,时有住户在缴费时发出疑问,每每都要解释。
来源:温州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