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2日讯
一男子骑着电瓶车,途经一家公司门口时,突然一条狼狗蹿了出来。结果狼狗被撞死了,骑车的男子骨折了。究竟是人赔狗还是狗主人赔人?近日经法院调解,电瓶车主获得3000元赔偿,理由是狗主人未尽约束义务。
今年5月4日傍晚6点左右,上虞人范某骑着电瓶车下班,在途经梁湖镇皂李湖村一家公司门口时,突然从该公司里面冲出一条狼狗,范某躲闪不及,导致车狗相撞。狗被当场撞死,范某也被撞倒在地,因当时身上并无出血之处,范某在地上坐了片刻后起身就走了。回家后,他才发现左脚又肿又痛,后经医院诊断,范某左髋骨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于是,范某找到该公司负责人和狗主人章某,要求赔偿治疗费、误工费和护理费共6189元,但对方却分文未赔。一气之下,范某将该公司和章某一同告上了法院。
在庭审中,两被告对原告陈述的骑电瓶车这一事实表示质疑,辩称原告骑的是摩托车,而不是电瓶车,要求原告提供摩托车驾驶证,并且认为原告索赔过高。
被告章某还称狗是自己买的,和公司没有关系,而且当时狗是站在公司门口,是原告自己骑车撞到狗身上去的。
范某则辩称自己骑的是电瓶车,可由事发当天该公司门卫朱某作证。事故发生时狼狗是突然从厂里冲出来的,他躲闪不及才撞上的。范某认为章某作为饲养者,对狼狗管理不善,应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案是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本案中,章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对其所有动物负有管理的责任。本案中章某所养的狗为狼狗,属于烈性犬类,并且当时未拴犬链,由于疏于管理,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后经法院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赔偿协议:狗主人章某赔偿范某3000元,而范某无需承担狗死亡的责任。另外,范某自愿放弃对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昨天,上虞市人民法院法官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如今,因狗而起的官司日渐增多。养狗人心中要想着别人,要拴好自家的狗,避免因狗惹事而为狗埋单。天天商报 记者 范文忠 通讯员 董丽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