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12月23日讯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将于2012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以下简称《车船税法》)。《车船税法》授予了各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等政策权限。浙江省人民政府于近日发布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申报纳税期限以及部分车船的定期减税免税等政策作了明确规定。
47%的车辆税额减少
此次《车船税法》最为显著的变化,是对乘用车依排气量从小到大分七档递增设置税额。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充分考虑了我省的经济发展水平、现行税额标准以及周边省市的适用税额等实际情况,对排气量2.0升(含)以下的车辆适用税额基本保持不变或略有下调。据统计,我省目前车辆保有总量的79%是2.0升(含)以下车辆,其中占保有总量47%的1.6升(含)以下车辆适用税额比现行税额均下调60元,占保有总量32%的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车辆适用税额按《车船税法》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置,仍与现行税额保持一致。排气量2.0升以上车辆适用税额分档上调,其中对占保有总量15%的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车辆适用税额,按《车船税法》规定的最低税额设定;对占保有总量6%的2.5升以上车辆适用税额,取《车船税法》规定幅度税额的中位数设置。
调整后我省车辆的具体适用税额设置如下:排气量1.0升(含)以下的年税额由原来的240元调减至180元,排气量1.0升至1.6升(含)的年税额由原来的360元调减至300元,排气量1.6升以上至2.0升(含)的年税额保持不变仍为360元,排气量2.0升以上至2.5升(含)的年税额由原来的360元调增至660元,排气量2.5升以上至3.0升(含)的年税额由原来的360元调增至1500元,排气量3.0升以上至4.0升(含)的年税额由原来的360元调增至3000元,排气量4.0升以上的年税额由原来的360元调增至4500元。
农村摩托车等暂免征收
为鼓励我省物流业的发展,避免提高物流成本。我省商用车和货车的适用税额标准仍保持不变:其中核定载客人数20人(含)以上的大型客车年税额为540元,核定载客人数9人以上20人以下的大型客车年税额为480元,货车按整备质量每吨年税额为60元,挂车按照货车税额的50%计算。
为继续支持我省公共交通事业的发展,以及支持新农村建设,减轻农民负担,我省对城市和农村公共交通车船将继续暂免征收车船税,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将暂免征收车船税。
对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应税车辆,《通知》明确规定了由保险机构在收取保险费时依法代收车船税。对其他应税车辆和船舶,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15日内,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上一年度应缴的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