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俊东扶起摔倒老人被判7万》追踪
昨天,浙江法学专家和社科院专家开了一个研讨会。他们都曾参与过浙江省有关地方法规的制定,以及为法规的制定提供决策参考等。
议题是围绕吴俊东一案开展的:
金华90后吴俊东扶起骑车摔倒的老人送到医院,老人咬定是被他撞倒的。交警队做出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结论,法院一审二审均判吴俊东负有70%责任,赔7.3万元。广州公益律师团律师说为吴俊东递交了抗诉状,12月16日,金华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吴俊东抗诉申请不予立案(本报曾多次报道)。
组织方说,他们想通过吴俊东案,更好地解决类似案件提供法学上的意见。
高度概然性规则定案是否合理?
备受舆论诟病的是,金华中院在二审时提出根据“高度概然性”定案。这个说法也被坊间认为法官是“自由心证”——即所采信的证据是凭自己主观意愿。
高度概然性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浙江星韵律师所主任吴清旺说,这是认定吴俊东超车导致老人摔倒的有效途径。
浙江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说,高度概然性,相当于双方证据之间的一场博弈,最后法院依据证明力更大的一方证据。在吴俊东一案里,引用这个原则是不必要的。因为只有原告举证,吴俊东只在二审中增加了在场朋友的证据,但证人审理时缺席,最后没有被采信。因此不存在双方证据的“博弈”。牛会长说:“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中,举证责任在机动车一方。”
法院判决有没有问题
有舆论指出,交警部门都无法认定的事故责任,法院凭什么做出明确的判决?
浙江大学法学系教授翁晓斌说,根据司法最终解决原则,法院是不能拒绝当裁判的,不管有或没有交警部门的认定,那只是证据的一种,是否采信,法院最终会对事实做一个结论。
牛太升说,法律事实和客观事实不是一个概念,法院是通过对案件的审理来认定证据从而认定事实的。
金华中院的判决是否公正?
“从目前情况看,金华中院的审理程序和结果是合法公正的。”专家们认为,判决结果是对的,但判决文书有些问题,部分缺乏完整的、充分的说理。
翁教授认为,二审判决书只有几十个字,判决理由没有充分说清楚,容易让人误解。
吴清旺律师举例说,一审时,判决书没有写吴俊东按喇叭,二审时写了,另外,判决书上没有提到吴俊东的超车是不是违反交通规则。
和彭宇案有没有相似之处?
专家们一致认为,吴俊东案和彭宇案没有可比性,是两码事。
彭宇帮助了一个和自己毫无关系的人,当时所形成的证据链是没有争议的,而吴俊东不是,他超车与老人倒地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当时没有第三者在场,而彭宇是在一个公共场合,没有直接证据显示彭宇对老人的摔倒有责任)。
做好事要不要自己取证?
对是不是要先自己取证再做好事,专家们一致认为没必要。
翁教授认为,做好事是一种本能,是基于道德的诉求,你看到人家摔倒了根本没有时间去想要取什么证。
浙江将细化交通安全实施条例
这次研讨的目的,是为浙江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细化做准备。
专家认为,目前交通事故越来越复杂了,比如有人快速开车,到马路边来个紧急刹车,结果路人受到惊吓倒地,是不是有责任?或有人往车外扔东西,挡住了后一辆车的视线,结果这辆车撞伤了人,要不要追究扔东西这个车的责任?
浙江省法学会胡主任说,他们将把这次对吴俊东案件剖析研讨的意见和结论提交给省高院,对以后处理这些交通事故案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提出法律意见。
据都市快报 记者 杨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