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食用盐碘含量》国家标准(GB26878-2011)实施日期。根据要求,省卫生厅选定适合本省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为25mg/kg,并经省政府同意,报卫生部备案。
与之前实施的碘盐基本浓度35mg/kg相比,新标准下调了10mg/kg。新碘盐从今天起组织生产,并于5月份陆续上市,价格不变。过渡期间,市场上原有的碘盐继续销售。
碘摄入过量?其实仍缺碘
缺碘除了可引起典型的甲状腺肿和克汀病外,最主要的危害是,会影响胎儿的脑发育,导致儿童的智力和体格发育迟滞或永久性障碍,也可导致流产、死产、先天畸形和新生儿死亡率增高等,妇女和儿童是碘缺乏最主要的受害者。
不同人群推荐的碘摄入量不同:0-3岁为每人每日50μg;4-10岁为每人每日90μg;11-13岁为每人每日120μg;14岁以上为每人每日150μg;孕妇和哺乳期妇女为每人每日250μg。
但是,自然环境中(土壤和水)含碘不足,补碘的措施主要有碘盐、碘制剂和富碘食品(如海带、紫菜)等。
现在生活条件比过去好了,居民经常食用鱼虾、海带等海产品,一般人认为其中的碘应该非常丰富。但据杭州市疾控中心调查,居民食用的水产动物碘含量并不高,仅占人们碘摄入量的1.9%,海带、紫菜等食品虽然含碘量高,但食用的普遍性和摄入量都很低,对膳食碘摄入量的贡献率仅有2.6%,全部食物加起来,我们每天可从食物中摄入的碘为70.2μg。
2009年,辽宁、福建、浙江、上海等4个沿海省份开展了居民碘营养状况调查,上海地区孕妇尿碘水平低于150μg/L人群的比例占55.4%,表明生活水平较好的城市同样存在人群碘营养不足的问题。
盐碘含量标准一直在调整
新标准下调了10mg/kg
与全国大多数省份相同,浙江也属于自然环境缺碘地区,历史上碘缺乏病普遍流行。自1995年起,我省全面实施以食盐加碘为主的综合防治性措施以来,不仅消除了以痴呆、矮小、聋哑、瘫痪为主要症状的克汀病,儿童甲状腺肿大率也从13.92%下降到5%左右。
省卫生厅表示,我省选定食用盐碘含量的依据,一是我国2000年推行食盐碘含量为35mg/kg,允许波动范围为±15mg/kg(20mg/kg-50 mg/kg)。据我省10年来的监测,食用盐的实际碘含量在30mg/kg左右;人群尿碘总体水平处于100-199μg/L的适宜范围。二是基于当前我省居民食物来源多元化,尤其是富碘海水产品供应丰富,为探索食用盐下调水平,省疾控中心完成的重大科技专项“人群碘营养水平与甲状腺相关疾病研究”,对食用不同盐碘含量的居民家庭分组进行测定,结果表明,盐碘含量处于20—25mg/kg,人群尿碘水平达到165μg/L左右。
该研究还表明,没有证据说明食用碘盐与甲状腺结节等疾病之间有关联性。食盐加碘仍是防治碘缺乏病的基本策略。
日前,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等部门联合转发了国家八部门《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按《通知》要求,盐业部门已做好包装改版、设备改造、产销计划衔接等准备工作,于3月15日起按照新标准组织生产碘盐,并于5月份以原有价格陆续上市。过渡期间,原有碘盐继续销售,确保市场供应。
新标准碘盐全面推行之后,盐业部门将进一步合理布设不加碘食盐的销售网点,以方便特需人群的购买;卫生部门将组织开展人群监测评估与风险预警,及时对高危人群采取强化补碘措施。
(质量单位:μg,即微克;mg,即毫克;1mg=1000μg;mg/kg,即毫克/公斤;μg/L,即微克/升。)
199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中国2000年消除碘缺乏病规划纲要》中明确规定,我国盐碘含量(以碘离子计)是:加工为50mg/kg,出厂不低于40mg/kg,销售不低于30mg/kg,用户不低于20mg/kg。此后,进行了两次盐碘含量标准的调整。
1995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显示,由于食盐碘含量没有规定上限值,结果导致部分地区盐碘含量过高,1996年我国规定盐碘含量不得超过60mg/kg的上限值;1999年,全国碘缺乏病监测显示,由于碘盐中碘含量过高导致儿童尿碘水平偏高,2000年政府将盐碘含量标准调整为加工为35mg/kg,碘含量的允许波动范围为±15mg/kg。
碘缺乏病监测数据显示,我国食盐摄入量区别较大,多年来由于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食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因此不同地区人群尿碘水平高低不一,统一的一种盐碘含量标准不能满足和适应上述变化,已经不可能让所有人的尿碘水平都处于适宜水平。
为此,去年卫生部发布的《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规定,食用盐产品碘含量的平均水平(以碘离子计)为20mg/kg至30mg/kg,碘盐中碘含量均匀度的允许波动范围为±30%。各省(区、市)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人群实际碘营养水平,选择适合本地情况的食用盐碘含量平均水平。
【相关问答】
问:旧标准碘盐允许销售的期限?
答:卫生部等8部委联合印发《关于做好实施食用盐碘含量标准工作的通知》规定,2012年3月15日起,碘盐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新标准生产碘盐。2012年3月15日以前生产的碘盐可以继续销售至保质期结束,产品未注明保质期的,可以销售至生产日期之后3年。
问:沿海地区人们食用海产品较多,为什么也要食用碘盐?
答:2009年,卫生部在福建、上海、浙江、辽宁4省(市)开展的沿海地区居民膳食碘摄入量调查显示,海带、紫菜、海鱼等富碘食物在当地居民中的食用频率和食用量都很低,居民膳食碘摄入来源于这类食物所占的比例相应很低。沿海地区在未考虑烹调损失的情况下,膳食中的碘84.2%来自于加碘食盐,来自于各类食物的碘仅占13.1% (其中海带、紫菜和海鱼共占2.1%),来自于饮用水的碘占2.7%。如果食用不加碘食盐,97%以上的居民碘摄入量低于推荐摄入量,居民碘缺乏的风险很大。因此,沿海地区的居民也需要普及加碘食盐。
问:哪些人不宜吃碘盐?
答: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炎、自身免疫性甲状腺疾病等甲状腺疾病患者中的少数人,因治疗需要遵医嘱可不食用或少食用碘盐。生活在高碘地区的居民,他们每天从食物和饮用水中已经得到了较高剂量的碘,这部分人群也不宜食用碘盐。各地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合理增设不加碘食盐专柜,方便甲状腺疾病患者购买不加碘食盐。
记者 余敏 通讯员 孙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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