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4月10日讯 高高兴兴结伴出游,不料,游览景点时,嘉兴的盛先生意外摔下观光电动车,造成9级伤残。一怒之下,盛先生将当初组团的旅行社告上了法庭(本报去年9月曾作相关报道)。最近,南湖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定旅行社及景区管理公司共赔偿原告25万余元。因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法院判决已生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中旅游合同虽是原告所在公司与被告旅行社签订的,但原告作为公司员工参加此次旅行,其与被告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作为接受旅游服务的一方,享有人身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旅行过程中,虽然乘坐观光电动车是自费项目,但原告当时并没有脱离旅游团队,作为提供旅游服务经营者,旅行社应当履行其负有的告知和警示义务,可现在并无证据证明旅行社已经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故应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由于原告当时所坐观光电动车系自费项目,事故发生时,实际发生合同关系的是提供该项服务的第三人宁波某景区管理公司与旅游者盛先生。现宁波某景区管理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及证人证言并不能否认其对事故的发生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故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而盛先生,在乘坐观光电动车时也存在不规范行为,有一定过失。因此,法院认为,盛先生、旅行社及宁波某景区管理公司对盛先生的伤害后果均要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判决旅行社及景区管理公司分别赔偿盛先生9.4万余元、15.5万余元。
春暖花开,又到一年旅游“旺季”。出游很开心,安全更重要。希望盛先生的亲身经历,法院的判决,对广大游客、旅行社、景区管理公司都能有所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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