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9月7日讯“朱红卫,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看着桌上两份几乎相同的个人信息资料,办案人员惊呆了。这两个同名同姓同年同月同日生的人,因为一笔5万多元的欠款绕在了一起,其中一人还帮另一人背了黑锅。
今年3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民行科里,来了一位申诉人,他说他叫朱红卫,吃了大亏,要申诉。
原来,前些日子,这个叫朱红卫的男人被法院判决承担5万余元的借款本息还款民事责任。
朱红卫当时就纳闷了,他长年在外打工,从未向老家的银行贷过款,怎么会让他还钱呢?他觉得委屈,便跑来申诉。
办案人员觉得事有蹊跷,查看了案子的信息。
2009年12月28日,东阳市鑫发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朱红卫起诉至法院。
该公司称1996年10月3日、11月6日,朱红卫先后向农行东阳支行借款10000元、16000元,月利率9.24‰,期满后朱红卫未归还贷款。后东阳市鑫发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依法从有关资产管理公司受让该债权。
2010年6月10日,法院判决朱红卫归还东阳市鑫发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6000元及利息30505.18元。
借款人确实是“朱红卫”,难道哪里弄错了?
办案人员前往本市的一家农行,查找有关案情线索。
事隔16年,当时银行贷款经办人都已离开了银行,只有一份贷款资料,还存档在该行下属的镇分理处。
于是,办案人员又匆匆赶往银行分理处,找到了仅存的五份借款凭证。
但是,凭证上只有朱红卫的姓名,没有别的相关信息,线索又断了。
直到办案人员在派出所调去朱红卫的户籍信息时,谜底才被解开。原来在同一行政区里,有两个“朱红卫”,而且还是同年同月同日出生的,只是户籍地不同。
当年贷款的到底是哪一个“朱红卫”呢?
此时,办案人员突然想起在一张银行的凭证上有“朱红卫(后溪干)”的字样,户籍资料里显示另一个朱红卫的地址确实在后溪干村,而本案申诉人朱红卫是住在画塔村的。
费尽一番周折,办案人员终于找到了在后溪干村的朱红卫,经过做思想工作,后溪干村的朱红卫承认了借款的事实。
5月14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东阳市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昨天,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收到法院的再审裁定书,东阳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驳回原告东阳市鑫发商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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