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舟山打击传销案例一(徐某传销案)
2012年10月24日 10:05:5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2009年6月20日,根据群众举报岱山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会同岱山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在岱山某饭店某 号房间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徐某 在该房间内培训讲课介绍安徽省某 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 公司)生产的某 牌系列产品及发展会员,涉嫌从事传销活动,当日予以立案。

  通过对徐某 的进一步调查取证发现当事人涉嫌构成犯罪,本局于2009年6月21日将案件移送岱山县公安局。岱山县公安局当日予以立案侦查后认为不应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2009年10月15日又将案件移送岱山县工商局 处理。同日再次予以立案。

  经查明:2007年11月,娄某  及后来由娄某 某设立的安徽省金寨县某 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 公司”;为某 公司在浙江省区域内的某 产品代理商;法定代表人:娄某  ;岱山县公安局于2009年10月15日移送安徽省金寨县公安局处理)以“消费积分奖励”经营模式推销某 系列产品。该经营模式通过发展人员,被发展人员购买一定金额的某 系列产品,取得加入不同等级会员(分一星、二星、三星、四星及钻石会员5种)和发展会员的资格,会员和会员之间形成上下线关系,上线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从中提取金寨公司发放的奖金,奖金分为推荐奖、增值奖(组织奖)、服务奖(领导奖)、重复消费销售奖及分红奖。某 公司通过消费会员自助系统网站及某 产品授权经销店登记会员、发放某 系列产品、查看会员网络结构图和周结消费列表(查阅奖金额)。

  当事人于2007年11月经娄某 直接发展成为某 公司的三星会员,会员帐号“徐某 (1)”,加入会员后徐某根据上述“消费积分奖励”经营模式采取讲课等形式推销某 产品并发展会员,从中提取某公司发放的奖金。现查明徐某 通过会员帐号“徐某 (1)”直接发展了22个会员帐号(其中实际发展13人,包括其本人以“徐某 (2)”至“徐某 (10)”申请的9个会员帐号)。现查明至2009年6月20日被本局在岱山某 饭店某 房间现场查获时,当事人通过“徐某 (1)”及“徐某 (2)”会员帐号在2007年12月31日至2009年6月14日期间分别每周提取了增值奖(组织奖)和服务奖(领导奖),共计违法所得344824.15元。

  当事人徐某 为推销某 产品发展会员获取奖金,按照安徽省金寨县某 灵芝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消费积分奖励”经营模式,通过发展会员,要求被发展人员购买一定金额的某 产品成为不同等级的会员,取得会员和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活动,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之第(二)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规定;及第(三)项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的规定,属传销行为。

  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344824.15元;

  三、罚款24万元。

来源: 舟山市工商局  作者:  编辑: 宋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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