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舟山打击传销案例二(龚某某传销案) |
| 2012年10月24日 10:05:50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
|
2010年11月13日,舟山市工商局普陀分局执法人员在舟山市普陀区沈家门某大酒店三楼会议室检查时,发现该会议室正在举办某西服推广会,推广会上授课人员龚某某介绍的营销模式有传销嫌疑,涉嫌行政违法。同日对当事人予以立案。 当事人从2010年10月22日开始,在宁波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从事营销工作,为该公司推广某牌西服,期间,当事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在该公司所办的“某商城网站”上自行制定营销模式。即要求参加某牌西服营销的人员须先缴纳10000元购买1套某牌西服成为某商城网站上的注册经营会员,才有资格发展其他人员成为该网站上的注册经营会员(即该参加人员的下线会员),并从中获得推广奖及根据发展的下线会员业绩获得3个层级分红。推广奖为参加人员每发展1名注册经营会员获得4000元奖励;分红为:参加人员的下线会员达到6人时,下线会员连同参加人员购买的某牌西服金额达到70000元后,参加人员即获得“消费股东”资格参加分红。第一次分红方式为按所有“消费股东”进入分红区先后进行电脑自动公排,当参加人员发展的下线会员有12人成为“消费股东”时参加人员可获得40000元分红,然后进入第2次分红。第2次分红为公排后参加人员发展的下线12个消费股东分红得40000元分红时,参加人员可获得100000元分红加笔记本电脑1台,然后进入第3次分红。第3次分红为按消费股东进入分红区先后进行公排,当参加人员发展的下线12个消费股东分得100000元分红时,参加人员可获得2000000元分红加3C宝马汽车1辆,分红即结束。至案发,当事人通过该模式直接发展了金某某,金某某发展了王某某和徐某某,王某某发展了吴某某和陈某某,吴某某发展了汤某某和俞某某,汤某某发展了周某某和缪某某,俞某某发展了俞某某和袁某某,周某某发展了王某。至2010年11月13日,当事人总共介绍发展下线会员12人,违法经营额120000元。 当事人以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介绍发展下线人员,要求被发展的人员以认购商品的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发展人员入会资格的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二)项所指的传销行为;当事人通过发展人员,形成与被发展人员的上下线关系,并依据下线会员的销售业绩来获取报酬的行为,属《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传销行为。 依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责令当事人龚某某改正,处罚款150000元。 |
| 来源: 舟山市工商局 作者: 编辑: 宋彧 |
| 相关稿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