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当庭播放案发现场监控录像。之后,做最后陈述时,陈某向旁听席鞠了好几个躬,称对不起受害人,但他同时表示,自己家庭经济能力很差,对于赔偿力不从心。
浙江在线01月16日讯 去年国庆期间,宁波江北老外滩某银行ATM机前,发生一起令人震惊的凶案,27岁的女孩小林取钱后,惨遭人割喉抢劫。万幸的是,一名正在等红绿灯的好心的哥将她火速送往医院,小林最终保住一命。
案件发生7天后,嫌犯陈某在河南家中落网。经鉴定,小林的伤势为9级伤残。
昨天,宁波江北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审理。鉴于案件受到市民广泛关注,整个庭审过程,法院通过审判楼前方的一块电子屏幕,向市民实时直播,这在全省尚属首次。庭审结束后,法院还罕见地召开了新闻发布会。
当日,陈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庭审直击
因为孩子生病
抢劫前他和老婆吵了一架
走进法庭时,陈某一脸平静。
陈某今年26岁,河南人,初中文化。他个子瘦小,满脸青春痘,右手食指上缠着胶布。
以前,陈某是在老家做家具的,但收入不高,一年1万多元。去年7月22日,儿子刚刚满月,他就辞别家人,到宁波打工。
案发前,他在镇海澥浦的一个工地上做手工活。去年9月25日,陈某不小心被夹伤了手,老板让他休息。
“(2012年)10月4日下午3点,我接到老婆的电话,说儿子生病了,很严重,要动手术,要钱。我出来打工这几个月,没攒下什么钱,老婆和我在电话里大吵了一架。我压力很大,心情很压抑。”
挂断电话后,陈某坐上了一辆开往宁波市区的公交车,在终点站玛瑙路下车。当晚9点多,陈某老婆又打来一个电话,两人接着吵。
“经过人民路时,我本来想取点钱,买车票回家。当时我站在一个女孩(即小林)后面排队,看到她取出了一叠百元大钞,突然我无法克制自己的情绪,就起了抢劫的念头。”
自辩是“临时起意”
检方追问:为什么会随身带刀
法庭上,陈某一直强调,自己抢劫是临时起意,而非有预谋。
检察官问陈某,为什么要随身带刀?
陈某说,9月28日,他工伤休息,在市场上看到这把单刃、木柄、10多公分的水果刀,觉得很便宜,就想买了带回河南去。
陈某解释,和老婆吵完架后,回家心切,就想买了车票直接回家。他随身带了一个黑色的行李包,刀就放在包里。
残忍割喉后
他猛踹受害者抢包
陈某称,抢劫时,自己“无意识地在她(小林)脖子上划了一刀,然后抢了她的包,就跑了出来。”
匆忙离开案发现场后,陈某把刀随手扔进了江中,打了一辆的,回到镇海的暂住房,然后赶紧买票,回了河南老家。
“女孩的包里有200元现金,用红封包着,有2部手机,一部是iphone,一部是其他牌子。我扔了那部其他牌子的,把iphone带了回去。也不敢用,放在家里的冰箱里。”
陈某说,“出于男人的尊严”,自己没有将抢劫的事告诉老婆。
庭审过程中,检察官当庭播放了案发时的监控录像。录像显示,当晚21点53分17秒,小林正在拿走ATM机吐出的钞票,陈某从口袋里掏出刀,从后面抓住她的头发,环绕颈部分割了一刀。小林的鲜血顿时喷洒一地,摔倒在地。
陈某随后去拉扯小林的双肩包,一时没有拉下来。于是,他用脚使劲地踹已经受伤倒地的小林。
检察官说,在这期间,小林曾哀求陈某“我给你,不要这样这样好吗”,但陈某毫不脚软,直到抢走小林的包。
在法庭播放监控录像时,林妈妈失声痛哭,伏在老伴腿上,不敢抬头。
“抢劫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悔罪态度还不诚恳”
检察官当庭请求加重量刑
检察官称,陈某在国庆期间,在宁波的繁华地段,对年轻的单身女性,采取故意杀人手段进行抢劫,是抢劫行为中最为恶劣的一种暴力劫取,按照刑法规定应当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来考虑到陈某在侦查阶段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他提交的量刑建议书是14年6个月有期徒刑,但昨天在庭上,陈某的悔罪态度并不诚恳,因此当庭变更量刑建议,建议法庭对其处以15年有期徒刑。
陈某的辩护人称,陈某犯罪是为了给生病的儿子凑手术费,之前他没有犯罪的前科,动机有别于那些为了吃喝玩乐的罪犯,而且目前的证据并不能证明陈某是事先预谋的,因此请法庭综合考虑,对陈某予以从轻处罚。
经过3轮法庭辩论后,法官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2万元,同时还要赔偿林某损失22.7万余元,限在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支付。
面对面
陈父:不敢相信儿子做出这样的事
在法庭休庭的间隙,记者获准进入羁押室,跟陈某面对面。
起初,陈某蹲在地上,情绪低落。看到记者进来,他站了起来。当记者问他“为什么要割喉”时,他把头扭向墙壁一侧,一言不发。
昨天开庭,陈某的妻子、父亲、妻舅都来了。
陈父说,陈某在家是最小的一个,还是独子,上面有3个姐姐。陈某从小是个特别老实的人,他根本不敢相信,这些事竟然是儿子做的,。
昨天,在法庭上,他也是第一次看到抢劫的视频,其间几度低下头揉眼睛。
看浙江新闻,关注浙江在线微信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