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18日讯 网友“xiaomiewk”近日在舟山论坛上发帖称自己遇到了一件很郁闷的事。他说:“昨天去某知名快递公司寄个小器械,快递员一定要我在单子上注明‘损坏自负’才让寄,我真是无语了,前阵子央视曝光快递暴力分拣的问题,快递公司就想出这种办法来应付,分明就是不负责任,只管送到,至于送到的时候是不是完整都不管,广大寄快递的兄弟姐妹你们要长个心眼啊!”
帖子很快引来众多网友的评论。网友“Tomzjun”说:“这明显是霸王条款啊!”网友“偶滴神”说:“也就是说我们寄的东西,如果在中途因快递公司的责任造成损毁,还是要怪我们这些花钱买服务的人了?”不过,也有一部分网友表示可以理解。网友“天上的星”说:“这得看具体要寄的东西吧!如果是易碎品或者不适于投寄的,你非要寄,那只有你自己负责内件的好坏了啊,叫你写上‘损坏自负’也没有什么恶意嘛!”
那么快递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寄件人写下“损坏自负”?如果写了“损坏自负”,快递公司是否能够因此免责?记者就此采访了浙江星岛律师事务所的马狄律师。马狄律师说,邮政法中具体规定了十类禁寄限寄物品,如危险物品、易腐烂物品、淫秽物品、包装不妥的物品等。对于这样的物品,快递公司的确有拒绝收寄的权力,如果快递公司怀疑寄件人的物品不适于寄递,也可当面打开包装查看,再决定是否收寄。但是一旦快递公司收取了寄件人支付的快递费用,也就意味着快递公司将对寄递的物品在快递途中的安全负责,就算寄件人签上“损坏自负”这四个字也不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物品发生损毁,责任还是由快递公司承担,如果有保价,就按保价赔偿方式来,如果没有保价,快递公司必须赔付寄件人3倍的邮资。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