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1月21日讯 新的一年,也许你在憧憬换套房子、换部车子、挣更多票子,但在我们身边,还有一些人,正在为医药费、缴租金、缴学费而发愁。这些困难群众,离不开社会救助。尽管咱们浙江省的社会救助工作运行多年,成绩明显,不过其中一个硬伤——没有一部社会救助方面的法规条例。
现在,浙江要把这块空白填补起来。把社会救助这抹阳光,洒向更多、更有需要的困难群众。
日前,省民政厅起草了一部《浙江省社会救助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这部条例的全文现在挂在浙江省政府法制办网(www.zjfzb.gov.cn)上,公开征求大家的意见。条例里面新想法很多,比如把有一定资质的持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公民纳入救助范围;拟通过金融机构查询申请救助公民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信息;等等。
这些规定可行否?欢迎您来拍砖。
有浙江省居住证的,符合条件可获救助
通常说到社会救助,大家印象中的救助对象,都是户籍人口。公开征求意见的《条例(草案)》拟规定,社会救助的对象不仅包括具有浙江省户籍的居民,还包括有一定资质的拥有《浙江省居住证》的公民。这个“一定资质”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或县(市)人民政府来确定。
2009年10月1日起,《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正式施行。全省1900多万流动人口告别暂住证,改领浙江省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
居住证持有人可享受的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等具体待遇由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涉及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工伤、生育等保险;子女入学以及义务教育阶段免交的费用;计划生育和公共卫生免费服务等。
居住证作为持有人的居住证明,在全省范围内有效,证件有效期为9年,持有人符合居住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转办居住地常住户口。
另外,要跟大家说明的是,针对“犀利哥”等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目前国家和民政部已有《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等规定,《条例(草案)》就从其规定,里面不再具体描述。
临时救助,解你燃眉之急
《条例(草案)》用了很大的篇幅来告诉大家三件事:什么人可以得到救助、如何申请、怎么实施救助。其中规定的救助种类有很多:最低生活保障解决的是困难群众的吃、穿等基本生存需求;教育救助解决的是经济困难家庭子女的上学难;医疗救助解决的是城乡贫困居民的就医看病难;住房救助解决的是城乡困难家庭的住房难;受灾了,还有灾害救助。基本上涵盖了“吃、穿、住、医、教”等基本生活需求。
万一是遭遇意外,导致家庭临时很困难了呢?《条例(草案)》的对策是:临时救助。对那些因为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政府给予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打个比方,某户人家因为家庭成员得了重病,扣除各种报销、医疗救助等之后,个人负担的部分还是很大,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很困难的,当地民政部门可以参照当地城乡低保标准,根据这户人家的困难程度和解困期限,给予一次性生活救助。
能获得临时救助的,还有这些意外情况:家庭成员遭遇溺水、火灾、交通事故,在获得相关救助后还是生活很困难的,当地政府也将根据情况发放一次性生活救助;家庭因为火灾等意外事故,导致重大损失,拿到赔偿、救助后还是负担重,没地方住的,民政部门还可以参照自然灾害倒损房屋补助标准,发放修建房屋补助;贫困家庭子女在就学期间,经过教育救助、社会帮扶之后,还是无法支付最低寄宿生活费的,当地政府可以确定救助标准并予以救助,等等。
防止骗救助,可查询申请人银行存款
有些人明明日子还过得去,偏偏要装穷去骗取社会救助。民政部门想去查个清楚,相关部门顾虑挺多,认为涉及个人隐私。之前民政部门的做法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来核对申请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这种方式有点效果,但不大。
为此,浙江拟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要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申请救助公民及其家庭的收入和财产状况核查工作,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核查的信息包括,工商营业执照登记、家庭成员纳税、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辆情况、缴纳住房公积金情况、家庭成员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性资产方面的信息。
规定的初衷是好的,但相关部门的顾虑也客观存在:一方面,这些信息都是个人隐私,另一方面,现行法律没有授予民政部门查询个人存款的权力,也没规定商业银行有向民政部门提供这种存款查询的义务。
非法享受救助,处非法所得1—5倍罚款
要防止骗取社会救助的行为,审核的时候得把关,事后的惩罚机制也很要紧。《条例(草案)》拟规定,不能用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来骗取社会救助款物和服务;救助对象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改善了,也要按规定报告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不能再非法获取社会救助待遇。
如有违反,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将依法停止社会救助,不光要责令当事人退回骗取或非法享受的救助款物,还将对相关当事人处以非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了,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您的意见,这样提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2月20日前,通过以下途径为这部条例(草案)提出意见:
一、登录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网址:http://www.zjfzb.gov.cn),进入首页“政府立法”的“立法意见征求”系统提出意见。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sfzblfzq@163.com。
三、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省法制办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1002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立法意见反馈”字样。
四、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发送至:0571-870524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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