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甲和吴乙和人打群架,自己也受伤了,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起诉。
在法庭上,他们说自己是主动投案的,但检察机关说他们其实是去派出所要医药费的,而检察机关提供的公安笔录上也写着他们是为打人的事去派出所的。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竟然互相矛盾。
1月28日下午,两人的案子在鹿城法院第二次开庭,当时做笔录的公安侦查人员被要求出庭作证。
这是今年新刑诉法实施后,温州市法院的法庭上首次出现侦查人员作证。
第一次庭审发现证据互相矛盾
去年7月21日晚上9点多,吴甲和吴乙,其实本来是和朋友李某一起喝酒的。但没想到朋友李某偷看了别人的女朋友洗澡。
女朋友被偷看的马某和兄弟上门寻仇,双方打了起来。结果5人均受了轻伤。
随后,除了李某另案处理外,其余四人均被鹿城区检察院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起诉。
今年1月14日,鹿城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
法庭上,4个被告人均认罪,但是吴甲和吴乙说他们有自动投案情节。检察机关的公诉人却说,他们俩被派出所民警采取强制措施的当天,确实是主动到派出所的,不过他们是为了让公安给他们调解,让马某两兄弟赔他们医药费,并不是去投案。合议庭查看了公诉人提供的证据,发现根据公安笔录中所记录的吴甲、吴乙的归案经过及供述笔录,他们两人的行为确实可能构成自首,与他们俩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的供述相矛盾,而自首情节又将影响对被告人的量刑。
于是,合议庭决定二次开庭,并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
法庭调查为何调解没有写入卷宗
昨天的法庭上,经办案件的公安侦查人员,先后接受了公诉人、辩护人和审判员的交叉询问。
尤其是审判长(下简称“审”)对侦查人员(下简称“侦”)进行了一系列详细的提问:
审:公诉机关提交的两份供述笔录均制作于2012年8月21日上午,第一句话都是说你因何事来派出所,答因参与7月21日的打架,是属实的吗?
侦:是的。
审:作为公安机关,你认为被告人是否构成自首?是否向检察机关提出这个意见?
侦:我认为构成,但是存在异议。
审:公诉人说侦查机关通知被告人去派出所是为了调解,为什么没有记录入卷宗?本庭认为之前通知被告人到派出所和解的情况严重影响了被告人的量刑,为什么不将被告人之前的到案情况写入情况说明?
侦:因为他们当时想要调解,但是马某兄弟一直没有过来,实际上没有达成调解,我觉得将这部分写进去没有作用,所以没有写进去。
审:在通知被告人去派出所的时候,说明去解决赔偿情况的是否事实?
侦:是的。
审:被害人的受伤鉴定结论,公安机关什么时候拿到?
侦:8月14日。
审:你们8月14日收到鉴定结论后,有否采取通知嫌疑人到案的通知?
侦:那时候他们双方都有意向调解,而且故意伤害是有调解的空间的,所以没有及时叫他们投案。
……
法庭没有当庭宣判。
这将敦促侦查机关取证更规范
“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对被告人的量刑将产生重大影响。”经办法官说,这起案件中,法院之所以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是因为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和检察机关提供的证据出现了矛盾,导致法院在审理案件时不能明确被告人是否具有自首情节。
这对于敦促侦查机关取证更加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必须更加全面、细致地取证。
检察机关侦查人员曾试水“出庭”作证
去年9月21日审理的一起受贿案中,舟山市检察院的公诉人曾主动提请合议庭通知侦查员出庭作证,获得同意。
舟山市检察院反贪局侦查人员到庭后,首先表明自己作为该案承办人的身份,当庭签署证人如实作证《保证书》,就具体职责,案发经过、取证程序等接受公诉人、辩护人和法官的交叉询问。针对辩护律师提出的讯问笔录经过整理制作未能客观反映作供过程,部分受贿事实与讯问笔录有矛盾,以及犯罪嫌疑人对笔录内容提出异议的权利是否得到保障等问题,出庭侦查人员一一如实作证。
昨天,舟山市检察院宣教处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在当时就是专门为今年贯彻执行修改后刑诉法而准备的一次试水。当时试水是成功的,最终法院的判决也采纳了侦查人员在庭上作为证人提出的意见以及公诉人提出的量刑建议,这也是浙江检察机关首例由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职务犯罪案件。
她说,我省检察机关现在在侦查过程中都已做到同步录音录像,所以被告人、辩护人和法庭如怀疑讯问活动存在刑讯逼供、诱供等不合法的可能性,可以要求法庭调取相关的录音录像。
据不完全了解,今年新刑诉法实施后,我省暂时还没有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被通知出庭作证。
法条链接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
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
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
都市快报 通讯员 鹿轩 舟简轩 记者 郭婧
凡注有"浙江在线"或电头为"浙江在线"的稿件,均为浙江在线独家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或镜像;授权转载必须注明来源为"浙江在线",并保留"浙江在线"的电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