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规定组织传销最高罚200万元 | ||||||||||||||
2013年01月31日 10:11:08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 | ||||||||||||||
合肥日报讯 昨日,市工商部门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通告》,对于组织策划传销的,将没收非法财物和违法所得,处以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工商部门将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工商部门要求,全市任何单位(含宾馆、饭店、娱乐场所)和个人不得将房屋出租给从事传销活动的人员,已出租的应立即收回并终止租赁关系。对于为传销活动提供出租房屋及活动场所的,我市将依法予以查封,将对该出租屋停电、停水、停气一个月。 通告还要求出租房业主、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在通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到房屋所在地派出所登记,并到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等手续。房屋出租后,承租人是流动人口的,房东或中介机构需在租房5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报送当地公安机关。逾期不办的,公安机关将依法进行处罚。 (梁昌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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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合肥在线-合肥日报 作者: 梁昌军 编辑: 宋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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