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在线02月04日讯 1月31日上午,李某涉嫌危险驾驶一案在舟山普陀区法院公开审理,庭审期间经办此案的民警亲自到庭作证并接受法庭询问。这是今年1月1日起,新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舟山首例侦查员出庭作证案件。
酒后驾车撞了电动车
1987年出生的李某是舟山当地人,去年8月24日凌晨零点10分许,她驾驶牌照为浙L0858E奔驰轿车,从沈家门街道海天楼KTV,出发前往定海区临城街道,沿定沈线行驶至浦西科技大厦附近路段时,与一辆路过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李某马上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民警赶到后发现李某身上酒味很重,经酒精检测结果,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9mg/ml。电动车主左大腿中段截肢,损伤程度鉴定为重伤。
李某事后说,当天晚上自己和朋友在KTV聚会,当晚喝了四五瓶罐装啤酒,晚上12点左右开车回家,没想到途中发生事故。被撞的是一名在舟山打工的外地女子,事发当晚她和老乡去水产公司剥虾,下班回家路上不幸遇到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李某驾驶机动车未仔细观察前方道路上情况的行为,酒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而电动车驾驶人事故发生时逆向行驶,对发生交通事故均有作用。双方当事人对本起事故中所起的综合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基本相当,应负事故的同等责任。
办案人员出庭作证
事故发生后,李某通过家人垫付了伤者近20万元的医疗费。在1月31日开庭时,伤者一方除了要求追究李某刑事责任外,还提出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人民币157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因为酒驾案件被害人质疑事故责任认定,公诉机关向法院申请,由普陀交警大队派出承办民警顾增斌依照新刑诉法规定出庭,对这起案件的查处过程、对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作出了详细说明,并接受了控辩双方和法庭的质证。
法庭经过审理后,没有当庭宣判。
法律界人士表示,办案人员出庭作证这对于敦促侦查机关取证更加规范化具有重大意义,这意味着侦查机关必须更加全面、细致地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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