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到判决,孙女士紧紧抱住本报记者,喜极而泣。通讯员 曾瑞阳 摄
2012年在全国引起强烈关注的孙女士花198万给女儿买婚房一案,昨一审判决:房屋买卖合同生效,租客在判决生效10日内需腾退房屋。
原房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延迟交付违约金3.8万元。
孙女士喜极而泣,紧紧抱住一直关心跟踪此事的本报记者致谢!
这个春节对于孙女士一家来说,尤其艰难。前些天,78岁的父亲在医院重症监护室写下几行字:孙女的房子拿到没有?好日子什么时候定?我的日子不多了。
孙女士和女儿女婿答不出来。
昨天下午,她和丈夫再次到医院,带给父亲好消息:法院刚刚判决了,房子归我们,租客必须腾退!
父亲睁开眼睛,笑了一下。记者段静通讯员滨法
去年7月底,孙女士(化名)通过卓家房产中介,花198万元从一委托人手中,在滨江锦绣江南小区给女儿买了套114平方米房产,作为女儿婚房。等拿到房产证第二天,发现房子里还有位租客刘某,他跟原房东签了20年房屋租赁合同。
租客拒不退房,并说要抗战二十年!找原房东,原房东也声称,你去告好了!找中介,中介要退中介费,孙女士不肯收,担心收了这钱,中介会甩手不管。
孙女士一家走投无路,找到了快报。
快报从2012年8月22日开始,连续报道了这一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强烈反响。有读者认为,这件事有违“务实、守信、崇学、向善”的浙江精神。
而律师和法官均建议孙女士女儿女婿打官司。
当年9月5日,孙女士女儿女婿到滨江法院状告原房东和中介,要求立即交付房屋并支付违约金,中介也要共同承担责任。法院快速立案。
9月1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法治中国》摄制组来杭采访孙女士买房一事。
10月26日,滨江法院开庭审理此案,租客作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出庭。
4方当事人在法庭激辩7个多小时,这么长的庭审在杭州民事案件中极为罕见。庭上,孙女士一方提出5点诉讼请求:确认房屋转让有效;判令原房东和中介立即交付房屋,要求租客无条件立即腾退房屋;判令原房东和中介支付延迟交房违约金;判令中介退还居间服务费3万元;原房东和中介共同承担诉讼费。
今年1月29日,滨江法院组织二次开庭,审理此案。四方再次唇枪舌剑,展开激辩。(本报2012年8月22日—2013年1月30日多次报道)
判决前一夜孙女士一夜未眠
昨天上午,孙女士给女儿女婿买婚房一案定于11:00,在法院7号庭一审宣判。
年前年后,孙女士和我通过好几次电话,每次都是泣不成声。
去年7月买房,到如今已经过去半年多。女儿女婿的婚期原本定在今年1月,由于房子的事情一直悬而未定,婚期也变成遥遥无期。
法庭门口,孙女士提着黑色拎包,黄绿色短羽绒服,一旁站着律师和一众亲友。
原房东人未见声先到:“我坚决支持原告!如果判决不满意,我会陪着他们一直告下去!”
孙女士一脸憔悴,但面对媒体的镜头,她语气坚定:“我相信法院会给我一个公正的判决,房子是我的就是我的,一定是我的!”
孙女士告诉我,其实前一晚她整晚没有合过眼,她说,这半年实在是过得很煎熬,朋友们都说自己一下子老了好几岁。父亲又得了重病,如今只是在重症监护室熬日子,等不到胜诉的消息,老人家闭不了眼。
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租赁合同无效
11:08,法庭门开了,孙女士和女儿女婿、律师在原告席上坐定,4个人都坐得笔直,表情严肃。原房东、卓家房产律师、租客(刘先生)也相继在对面席位上坐好。
11:15,两位女法官和一个陪审员走进法庭。法官着黑红相间法袍,手里抱一沓文件。原本喧闹的法庭鸦雀无声,人们坐在旁听席上,很多人都眼睛直直盯着法官。
11:16,法官开始宣读判决书。
孙女士双手放在腿上,一动不动。租客刘某穿皮夹克,整个身子躺在座椅上,表情也异常严肃。
原房东、卓家房产中介都目不转睛看着法官。
法庭静得连一串钥匙掉在地上都听得很清楚。
女法官声音沉稳有力,她一字一顿语调清晰:“本院认为……王某甲(即原房东的委托人)接受王某某(原房东)的委托,出售涉案房屋,梅某、吴某(即孙女士女儿女婿)通过房产中介,与出卖方达成了购买房屋的合意,并签订房屋转让合同,该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刘某(租客)与王某某(原房东)签订租赁合同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租赁合同的效力,不产生梅某、吴某(即孙女士女儿女婿)负有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义务的法律效果。
“梅某、吴某是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对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故对梅某、吴某要求刘某腾退房屋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刘某关于确认其与王某某、胡某某签订的租赁合同有效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听到这里,孙女士律师露出了笑容,他朝孙女士耳语几句,孙女士掏出面巾纸,抽泣。孙女士女儿女婿笑容满面。
租客刘先生依旧没有表情。
法院认为,从租赁合同订立过程上看,2012年6月,租客刘某在得知涉案房屋已被原房东抵押给他人后,要求原房东把租赁合同的租期起始时间由2012年5月改为2012年3月,原房东对此持放任态度。
从这一点上,法院可认定双方的这种行为是串通后意图损害抵押权人利益。
法院认为,即便双方于2012年5月签订了租赁合同,从合同签订动机上看,签订租赁合同是因租客刘某得知原房东的其他财产都已进行抵押,为消除向原房东出借款项的顾虑而签订。
所以,这份租赁合同不是一般意义上,为生活生产便利租用房屋而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难以产生法律意义上的房屋租赁合同效力。并且,建立房屋租赁关系也不是双方签订租赁合同的真实意图,只是租客作为其债权实现的一种担保形式。而这种形式并不是我国法律确定的担保形式,要确定其法律效力缺乏法律依据。
判决生效后租客10日内需腾退。
11:25,法官宣布判决如下:
一、确认房屋转让合同有效;
二、第三人刘某(租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腾退房屋;
三、被告王某某(原房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交付房屋;
四、被告王某某(原房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延迟交付违约金3.8万元;
五、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第三人刘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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