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3月26日以再审程序对十年前杭州发生的一起“5·19强奸致死案”进行不公开审理,对该案被告张辉、张高平侄叔俩作出了宣告无罪的再审刑事判决。
据了解,2003年5月18日晚,17岁的王某搭乘张辉、张高平驾驶的货车去往杭州,“二张”将王某搭载到杭州后与其分手,随后“二张”驾驶货车进入沪杭高速前往上海。据法院查实,王某于次日早晨被人杀害。
在公安侦查审讯中,“二张”交待,当晚在货车驾驶座上对王某实施强奸致死,并在路边抛尸。
此案当时没有在车上查到任何痕迹物证。在死者的指甲内鉴定出一男性的DNA,警方当时没查到此DNA的主人。据杭州市公安局6月作出的《法医学DNA检验报告》,所提取的被害人王某8个指甲末端检出混合DNA谱带,可由死者王某和一名男性的DNA谱带混合形成,但排除张辉、张高平与王某混合形成。
2004年4月21日,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张辉死刑,张高平无期徒刑。半年后,浙江省高院终审改判张辉死缓、张高平有期徒刑15年。
2011年,杭州市就“5·19”案件成立了核查工作组,对案件展开调查。核查结果显示,“5·19”案件中死者指甲中的男性DNA,鉴定显示疑点指向另一起杀人案罪犯勾海峰。
2005年,出租车司机勾海峰因犯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被终审判处死刑,于4月27日执行。
2011年11月22日,杭州市公安局将“5·19”案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分离出来一名男性的DNA分型与数据库进行比对时,发现与勾海峰DNA分型七个位点存在吻合的情况,该局将此结果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再次进行鉴定。2011年12月6日,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物证鉴定查询比对报告》,证明经查询比对,被害人8个指甲末端擦拭滤纸上的DNA,检出的混合STR分型中包含勾海峰的STR分型。
浙江省高院新闻发言人唐学兵在回答本案真凶是否系勾海峰的问题时说,综合2003年5月19日王某被强奸致死一案的相关事实、证据,“不能排除系勾海峰作案的可能”。
核查工作还发现,“5.19”案件在侦办定案过程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规范、不合法问题。
在此次再审庭审中,出庭检察员指出,本案没有证明原审被告人张辉、张高平强奸杀人的客观性直接证据,间接证据极不完整,缺乏对主要案件事实的同一证明力,没有形成有效的证据链条。公安机关侦查程序不合法,相关侦查行为的一些方面确实存在不规范或个别侦查人员的行为存在不文明的情况。定案的主要证据两原审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再审庭审查明,公安机关审讯张辉、张高平的笔录和录像及相关证据证明,侦查人员在审讯过程中,存在对犯罪嫌疑人不在规定的羁押场所关押、审讯的情形;公安机关提供的张辉首次有罪供述的审讯录像不完整;张辉、张高平指认现场的录像镜头切换频繁,指认现场的见证人未起到见证作用。该案不能排除公安机关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张辉、张高平的有罪供述、指认现场笔录等证据,依法应予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再审还查明,本案中确实存在从同监犯获取及印证原审被告人有罪供述等侦查程序和行为不规范、不合法的情形。法庭已依法适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对这些证据予以排除。
唐学兵表示,张辉、张高平申请国家赔偿后,浙江高院将尽快做好国家赔偿等善后工作,尽可能让张辉、张高平能够早日恢复正常生活。
- 张辉张高平冤案不排除非法证据 真凶可能是勾海峰
- 省高院答张辉张高平冤案 不排除非法证据导致冤案
- 张辉张高平被逼供致冤案 省高院将做好国家赔偿工作
- 浙江省高院:张辉张高平被逼供致冤案 有权申请国家赔偿
- 服刑近10载 张辉张高平被浙江高院再审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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